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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17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財政部提供多元線上繳稅管道,滿足民眾不受地點、時間限制之繳稅需求,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現行線上繳稅管道除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及繳稅取款委託書外,因應近年行動支付普及,財政部亦陸續開放民眾透過行動支付APP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納綜合所得稅。今(113)年有22款行動支付APP及6款電子支付帳戶APP共28款,提供民眾更多繳稅選擇(詳如附件)。另外,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含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功能,繳稅更方便。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今年5月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要選擇最輕鬆的報稅方法,只要準備好您的手機,無須安裝應用程式(APP),免插卡,利用手機搜尋「報稅」,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手機版報稅系統,點選「我要報稅」,再依序完成「驗證身分」、「填寫資料」、「確認稅額」、「繳退稅」及「申報完成」5個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也不必人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可編修配偶、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用現金、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方式,還可以利用附件上傳系統(檔案限15MB)透過網路傳輸應檢送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舊版統一編號即將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原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已於112年4月1日修正啟用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 北區國稅局表示,新舊統一編號檢核邏輯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將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目前新擴增配賦之統一編號已逐步釋出。為免商家因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國稅局特別提醒,倘相關系統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者,請配合修改檢核程式及修正相關系統文件。…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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