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三)止,倘民眾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到總(分)局或派駐桃園及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補發繳款書,亦可善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稅務局官網「視訊客服」、「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https://tytax.tycg.gov.tw)補單繳納。
單筆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於114年5月3日前就近至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加上「車號」,查詢列印小白單後,直接在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果逾4月30日繳納,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最高會被加徵10%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時,會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繳納欠稅外,以使用期間滯欠之稅款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處1倍以下罰鍰。例如民眾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逾期未繳114年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滯納期滿後114年6月4日若被查獲未稅行駛於公共道路,除應補繳當年度應納稅額11,230元外,另外加處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4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4,768元之0.3倍計1,430元罰鍰,但不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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