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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實務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誤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致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去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
為協助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之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賑災基金會屬衛生福利部轄下公設財團法人,其辦理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對上述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財政部已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止,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下稱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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