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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17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前揭所稱資格條件係指須符合以下情形:…
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基隆關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或聲明放棄的貨物,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毁者,海關得代位銷毁,惟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有關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加速貨物銷毀時程並降低負擔成本,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說明,若由海關執行代位銷毁,因銷毀作業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及簽訂契約,惟囿於貨物屬性、案件數量、櫃場位置等因素,招標時程難以掌控。爰為加速處理逾期貨物銷毀作業,納稅義務人獲知貨物需銷毁時,應儘速委託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向本關申請辦理自費自行銷毁,除可減少存倉期間所衍生的倉租及貨櫃延滯費,還能降低營運成本負擔。…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2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計56件,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1,706萬385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該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於取得該等證明文件之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呆帳損失申報年度之認定,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逾期2年,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係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申報呆帳損失,應以「取得證明年度」為列報年度;如係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倘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則以「送達年度」為列報年度;若取具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則以「退回年度」為列報年度,惟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以免因存證函未合法送達而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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