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倘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被投資事業乙公司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210萬元,雖甲公司已提示乙公司於113年12月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惟未能提示乙公司已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其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投資損失210萬元,補徵稅額42萬元(21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5年6月1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115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瞭解提兌狀況,請於115年6月15日之後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一、補登存摺: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紀錄。
二、線上查詢: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專區,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後如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不會利用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的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稅款。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提醒,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5年6月1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線上繳稅管道完成申報。
截至115年5月28日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613.6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698.3萬件之87.9%),其中網路申報件數550.3萬件、稅額試算件數61.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11.5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7%。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104.9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112.5萬件之93.2%),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3.1萬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115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瞭解提兌狀況,請於115年6月15日之後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一、補登存摺: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紀錄。
二、線上查詢: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專區,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後如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不會利用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的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稅款。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取生活費或學費,於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以免遭雇主虛報薪資所得。若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應請該給薪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有虛報薪資情事,則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檢舉時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或行號名稱,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該筆薪資所得將予以註銷。
該局舉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查調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子乙君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乙君僅於暑假期間在A公司打工領取工資40,000元,甲君遂檢附該所得資料及領薪證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A公司確實僅支付40,000元予乙君,因此認定A公司虛報乙君薪資所得260,000元,除更正乙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將A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260,000元予以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暑假打工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實際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所得時,可檢附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醫藥及生育費,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得申報扣除。財政部前以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核釋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輔具,得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惟外界對於上開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財政部今日核釋,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前開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加盟總部)向加盟店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屬於銷售勞務;若加盟金涵括生財器具、原材料費用在內,則為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若加盟總部除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等服務予加盟店,並附帶銷售器具設備、原材料予加盟店,所收取之加盟金,則包含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該局舉例,A公司在地經營咖啡輕食已小有名氣,對外開放加盟後,吸引不少新手創業者紛紛加入,支付加盟金以取得特許授權。該局查得,A公司收取十餘家加盟店主給付之加盟金(內含生財器具咖啡機等)合計新臺幣7百餘萬元,均未開立統一發票,除就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計息免罰。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13年起於知名電商平臺網站經營多個會員賣場銷售電子產品,並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申請賣場帳號以分散營業收入。該局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交叉分析發現異常,比對該等帳號之交易紀錄及金流,查獲甲君為該等帳號之實際經營者,經合併計算後,其當月銷售額合計已高於起徵點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甲君短漏報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網路銷售業者應自行檢視實際經營規模及所有網路平臺帳號之合計銷售額如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而未報繳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且每一申報戶114年實際支付之租金在減除政府租屋補助部分後,可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該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另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之必要,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持有之房屋符合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持分非全部的共有房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而持有之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配偶雖有房屋,惟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詳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就業因素,於113年度承租臺北市中正區房屋供自住使用,當年度支付租金計24萬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之扶養親屬甲母名下有坐落於臺中市房屋,該房屋出租予公司作營業使用,無前開財政部113年令釋規定得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依規定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乃核定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9千元。
該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以及自住證明文件(如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等資料。若屬前述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須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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