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優化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以線上版或手機版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資料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隨身的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無須安裝APP,便可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完成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無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得適用,系統會依據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民眾如確認估算資料無誤,即可執行「申報上傳」步驟進行申報;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已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會提供前次已上傳之申報資料,不再提供稅額估算表。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上年度申報有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當年度有申請限制查調、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報資料與戶政資料無法勾稽或查調無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等情況,為避免查調資料不完整影響正確性,系統亦無法提供稅額估算表。
該局呼籲,以本人名義申辦月租型手機門號的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使用「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申報系統,透過4G/5G連線至網路驗證身分,即可以手機輕鬆完成報稅;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正式啟動,申報繳納期限配合結算申報時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民眾可利用多項管道繳納稅款,不受時間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民眾除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或自動櫃員機(ATM)繳納外,如不想出門,還可利用線上繳稅管道,如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轉帳,或利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APP進行繳稅,節省往返奔波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指出,每年均有發現部分民眾完成繳稅卻未完成申報之情形,經統計112年度全國計有13,431件,該局提醒以網路申報的民眾,在線上完成繳稅後,請注意須繼續完成申報上傳的步驟,並查看系統有無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或於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免造成日後需補申報之困擾。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上從事婚紗禮服出租、拍攝婚紗照、喜宴籌辦、新娘秘書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者,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若尚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您必須知道的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詳附件1。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附件2),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附件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法令變動對自身稅負影響,即早備妥相關資料,並請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4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x100萬股-10元x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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