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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112年間於德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折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5,000萬元×20%),經計入基本所得額核算漏稅額60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於境外出售財產,包括所收藏藝術品,請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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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截至115524日止,已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件數約508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698萬件之73%),距離申報截止日(61日)僅剩8天,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辦理結算申報,並建議使用手機報稅,下載稅額估算表,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手機報稅操作簡單,無須安裝APP,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後,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後如無須變更內容,即可回到手機報稅頁面,按照步驟依序完成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待手機畫面出現「申報成功」訊息,即完成申報;如需增減扶養親屬或編修所得、扣除額資料,編修後同樣依指示步驟操作,輸入繳、退稅資料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就能順利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完成申報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稅結果查詢,確認是否申報上傳成功。至於繳稅紀錄,因資料彙整上傳至少需2個工作天,民眾可於繳稅次日起第3日工作日再查詢。

該局另提醒,建議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民眾,務必確認是否已申報上傳成功。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智慧客服「啵兒棒」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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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貸款、社會補助或理財規劃等,往往需要提供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建議,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線上服務,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免出門就可快速取得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財產資料、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線上申辦,於申辦成功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也可透過該網站「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查看申辦進度、結果,並下載財產或所得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前揭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可節省臨櫃排隊等候及往返時間。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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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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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5)6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10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1)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62)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1日的餘額僅有5,000元,且陳先生在610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2日起依同年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615日起至116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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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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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10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3,000元×10%)〕。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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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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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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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二、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詳釋例一)

三、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租賃條例第17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四、一般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開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詳釋例二)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之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之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

附件:
1.
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
2.
財政部1155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1號令
3.
釋例一及釋例二

第 1 頁,共 4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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