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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結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列舉扣除,請民眾報稅前多加檢視相關單據,以免列報的醫療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避免到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時人潮擁擠。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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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逐年檢討修正各製造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報請財政部核定。112年度修正太陽能產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凝及其製品業暨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業別,相關耗用標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業別資料可至該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www.ntbk.gov.tw,放置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製造業相關原物料耗用數量無法根據帳證紀錄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物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應按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前述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本次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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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5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62日起至1226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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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財政部每年會依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發布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提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如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財政部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房地總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4千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期傳出稽徵機關對豪宅加重課稅,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者,應直接以「賣價減成本」核實計算所得,如無法舉證才有前開推計標準之適用。該分局舉例,甲君102年花費1,5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400萬元,甲君居住10年後於112年以2,400萬元出售,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依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400萬-1,500萬-4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以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02萬元[2,400萬×100萬÷(100萬+300萬)×17%],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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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該等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以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該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額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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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4月26日起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112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至該局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查詢,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要攜帶的證件如下:
一、親自查詢者:
(一)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二)如所得年度(112年)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且已配發統一證號,並於申報年度(113年)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有註記原居留證字號)或居留證影本供核驗。
二、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櫃檯服務人員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如欲查詢過世親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須由繼承人提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調外,5月1日起,亦可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等方式,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不用來國稅局喔!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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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營業人經查獲漏報銷售額並核有應補徵應納稅額時,始表示尚有載有營業稅額之合法進貨憑證未提出扣抵,可否用作計算本次漏稅額的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漏稅額之認定,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15條之12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1月銷售應稅貨物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惟未按期申報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收到該筆補徵稅額繳款書後,主張有合法進貨憑證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國稅局在計算本次漏稅額時,應繳稅額5萬元應減除進項稅額4萬元後,只要再繳1萬元即可等情,應屬誤解。依據前開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依營業稅第35條規定申報者為前提,若於國稅局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貨憑證,因營業人並未就該等進貨憑證依規定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所以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時尚無法將該進項稅額自漏稅額中減除,因此甲公司要補稅5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例甲公司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合法進項稅額憑證4萬元,仍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且應注意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因此,若有合法進項稅額憑證,仍可申報扣抵次期之銷項稅額,營業人之抵稅權益是不受影響的!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若一時疏忽而有漏開發票致漏申報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送罰。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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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執行業務者常因專注本業經營,忽略應給予、取得交易憑證及按時記帳的稅法規定,因此無法正確反映實際的執行業務所得額,以致於算錯綜合所得稅額,連帶無法享受政府推行的各項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得類型規定,以其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直接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執行業務者詳實申報所得依法納稅,可享租稅減免優惠,並能守護荷包。

該局說明,帳簿紀錄完備的執行業務者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享有以下3項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8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於112430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112630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上述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加成減除2項租稅優惠,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額至零為限。至其他所得者(如:補習班...等)亦享有前揭3項租稅優惠。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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