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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炎炎夏日正是冷氣熱銷與安裝的高峰期,提醒各大電器零售商及冷氣經銷商,銷售冷氣機同時收取之安裝費、運費或材料費(如銅管、架子),均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無論是採取「包套式一併計價」,或「冷氣本體與施工耗材明列拆計」,凡是由營業人提供勞務並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一台家用冷氣機35,000元,因安裝環境需要,A商家額外收取基本施工費5,000元。A商家應將冷氣機、安裝費合併計算,開立總金額為40,000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另裝修師父至現場實際安裝時,發現需額外延伸冷媒銅管,再加收材料費1,500元,A商家仍應就現場加收之材料費1,500元,另外開立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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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原則上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但若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外國分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高達1750萬餘元,該局查核時函請甲外國分公司提供載有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內容、分攤基礎及分攤計算方式之財務報告等資料,但該分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文件,由於無法確認該筆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依據及計算方式,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予以剔除,補徵稅額2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證明管理費用的分攤內容及計算方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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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81日起至8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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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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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3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5月辦理停業登記,

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5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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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

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之氧氣製造機,今年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之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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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5)91日正式開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若選擇採用「一般暫繳」方式(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其計算基礎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溢繳稅款,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過往有納稅義務人反映,部分營利事業因偶發性出售廠房、土地,導致結算申報時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進而拉高整體應納稅額。如在次年9月採一般方式辦理暫繳申報時,仍須以該總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計算基礎,對營利事業造成沉重的短期資金週轉負擔。為此,財政部已於1147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放寬暫繳稅額計算,不需將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計入,讓營利事業暫繳金額能更貼近當年度的常態營運狀況。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年5月辦理上(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含1筆處分舊廠房依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00萬元。甲公司採用「一般暫繳」方式,今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依新規定,可排除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300萬元,僅就剩餘應納稅額100萬元計算暫繳稅額50萬元(100萬元×1/2)。該局並以下表說明甲公司於新舊規定下,應納暫繳稅額之差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上述「一般暫繳」方式計算,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需於930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免填具申報書辦理暫繳申報。然而,營利事業如選擇採「試算暫繳」方式(即以今年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者),其試算期間內如有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仍應併入試算並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上述排除規定。

該局最後呼籲,11591日至930日為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營利事業請提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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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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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中古車商勿心存僥倖,如有銷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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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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