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約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在臺期間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該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員工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應以與自身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為限。營業人依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之一環,非屬營業人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至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由甲公司負擔該工程師在臺期間之飯店住宿費用,甲公司依約支付飯店住宿費105,000元(銷售額100,000元及稅額5,000元),並取得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住宿費屬於給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之一部分,並非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旅費支出,故該筆進項稅額5,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誤將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服務人員住宿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
「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呼籲,請各醫療院所自行檢視,如有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確實發生。
該局說明,所謂「銷貨折讓」,是指買賣雙方交易成立後,因貨物品質不符約定、運送途中破損、交貨延遲或其他原因,經雙方協議,由賣方減收原訂交易價款,並自應收帳款減收或抵減其他交易貨款。因國外廠商無須依我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並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因此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之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之真實性及必要性。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折讓5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甲公司未能提供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明細及貨款減收之證明文件,乃否准認列,調整補稅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向國外廠商取得相關證明,並備妥折讓原因、金額及實際抵減貨款方式等資料,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建築是否完成,若廠房建築尚未完成,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借款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炎炎夏日正是冷氣熱銷與安裝的高峰期,提醒各大電器零售商及冷氣經銷商,銷售冷氣機同時收取之安裝費、運費或材料費(如銅管、架子),均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無論是採取「包套式一併計價」,或「冷氣本體與施工耗材明列拆計」,凡是由營業人提供勞務並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一台家用冷氣機35,000元,因安裝環境需要,A商家額外收取基本施工費5,000元。A商家應將冷氣機、安裝費合併計算,開立總金額為40,000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另裝修師父至現場實際安裝時,發現需額外延伸冷媒銅管,再加收材料費1,500元,A商家仍應就現場加收之材料費1,500元,另外開立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原則上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但若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外國分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高達1億750萬餘元,該局查核時函請甲外國分公司提供載有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內容、分攤基礎及分攤計算方式之財務報告等資料,但該分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文件,由於無法確認該筆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依據及計算方式,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予以剔除,補徵稅額2仟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證明管理費用的分攤內容及計算方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
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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