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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15日起至本年316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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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1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11-12()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11日至1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1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14)起算15日內,即115129()前,辦理1151-2()營業稅申報,而非315日。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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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興起AI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

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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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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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15日至3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3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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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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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7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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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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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2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1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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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5)年215日起至同年3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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