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16)日發布解釋令,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計算與分攤等資料之總公司財務報告(下稱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下稱駐外館處驗證)。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8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61924459號函及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其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或國外總公司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所得,由我國境內分支機構申報前開所得時,如有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提示上開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憑以認定該等成本費用。
財政部考量外國營利事業辦理前開驗證程序繁瑣,且該驗證僅證明境外文書形式效力,又衡酌實務上提示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足供稽徵機關審認,為簡政便民,該部發布解釋令修正前開2則函釋,刪除前開財務報告「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規定,減輕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營造友善國際投資稅務環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5年9月30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及拜訪客戶,至各地出差列報出差旅費,除須取得機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外,更應妥善留存「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倘若無法證明出差與經營業務有關,所列報的差旅費將無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然而,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只要有乘坐交通工具證明及住宿憑證,即符合申報要件,而忽略填寫能證明該筆差旅費支出確實與營業有關的出差報告單,及保存與出差事由相關的證明資料(如邀請函、電子往來郵件、開會通知或參展照片等)。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負責人與股東出差至歐洲之旅費約80萬元,並檢附機票票根及歐洲各飯店開立之憑證,然該局發現其出差報告單內容僅簡略記載「考察市場」,經通知甲公司補正,
惟甲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參訪對象或商務洽談紀錄,亦無法提示與當地潛在客戶之往來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無法舉證該趟行程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遂遭該局剔除該筆差旅費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派員出差時,應落實內部控制,要求出差人員詳實記錄每日商務行程,並在出差結束後將相關業務洽談紀錄、商務郵件等佐證資料編製成冊,與會計憑證一同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中秋佳節即將到來,營業人為了犒賞員工辛勞,採購月餅或各式秋節禮盒贈送員工。該局提醒,營業人以餽贈禮品方式慰勞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入50盒中秋月餅禮盒餽贈員工,以職工福利科目入帳,該公司所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進項稅額2,5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的費用,與業務無關,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於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若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同年5月因部分貨品不符需求而退貨,開立進貨退出250萬元及稅額12萬5千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甲公司漏未於5-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萬5千元,致短漏營業稅額,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税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隨著年度股利陸續發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獲取股利收入,得暫免申報;惟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務必將全年度收取之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填列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並併同辦理進項稅額全年度調整事宜,以符稅法規定並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 ,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然於年度結束辦理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曆年制為例,即11-12月期,次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免稅銷售額欄,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有關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如為以資本公積發放者,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之所得)為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之金額;如為取得境外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包含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則以未減除扣繳稅款之股利金額列入。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前,應先行檢視與盤點當年度收受之各類股利憑單及銀行劃撥入帳紀錄,確保申報數據之完整性與準確性,若因疏漏申報、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倘逾期完工致遭罰款,雖以工程款抵付罰款,惟仍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同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逾期完工致遭罰款,該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仍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按全額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房屋建築工程,完工後尚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含稅)工程尾款未請款,惟因甲公司逾期完工遭乙公司罰款200萬元,並以工程尾款抵付,實際收取金額3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仍應依工程尾款金額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逕以收取差額3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按全額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
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係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
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該部補充說明,國際間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之國家(例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地區(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另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另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鑑於其係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之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部籲請從事該等交易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營業人承租符合規定之個人住宅再行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應於收款時開立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就租金收支結餘數為正數者,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外,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按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於112至114年間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收取租金收入546,000元,經查獲該營業人之租金收支結餘數為87,000元,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額4,143元〔87,000/(1+5%)×5%〕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一般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符合前揭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得就「租金收支結餘數」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秋節將至,民眾詢問預計在自宅烘烤月餅及手工餅乾並銷售,未僱用員工,亦未設置招牌,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即屬銷售貨物。民眾利用自宅銷售自製糕餅、點心,對外收取價金販售之行為,即屬前開所稱之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因未設招牌、未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較小而得免辦理。
該局以民眾銷售自製糕餅為例說明,其每月銷售額如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核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倘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凡利用自宅經營事業者,不論有無設置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持續對外營業之事實,均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逕行營業,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對稅籍登記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7:3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