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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向該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06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係依據印花稅法第21條規定及印花稅檢查規則,辦理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之重點工作計畫,實施檢查期間自106年6月至11月30日止,查核101至106年內書立之各項應稅憑證是否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課徵印花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其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請業者自行檢查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如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應儘速補貼,以免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基隆市稅務局提供一些便民措施,建議業者可至本市稅務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申請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以簡化貼花、銷花手續,亦可利用傳真方式提出申請,傳真專線:仁愛、中山、安樂區2433-7686;中正、信義區2428-6228;七堵、暖暖區2456-2527,該局收到申請書後將立即開立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節省往返辦理時間。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1至3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核定稅額繳款書已於4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6年5月1日至5月10日止,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另以信用卡方式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係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亦即截至106年5月12日24時止,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本局說明,個人交易符合新制範圍的房地卻未申報,主要原因有三:
一、認為出售之房地適用舊制。本局指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因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不用繳稅。本局提醒,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盈虧都要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以為要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本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地係採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為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今年賡續辦理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並自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務必仔細核對試算表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依下列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一、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計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即可完成申報,繳稅方式包括現金、支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委託取款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繳稅方式。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確認方式包含網路線上登錄、書面回復及電話語音確認(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3種方式,亦請民眾多使用帳戶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另今年稅額試算屬於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新增「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之勾選欄位,方便民眾於申報時表達領取意願。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之回復,請多利用線上登錄方式確認,方便又省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5月份結算申報期將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倘符合條件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老人福利協進會……等機關團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等收入,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106年度展延至6月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強化服務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措施之適用對象,該所特別規劃設置『稅額試算』服務專區,請多加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此項服務主要在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稅額試算確認作業(含網路)、相關書表之補列印、是否為適用對象之查詢及其他疑難問題之諮詢等,不但讓您的問題迎刃而解,更可順利又快速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但課徵範圍僅限「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而印花稅繳納方式除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外,也可至稅捐機關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處又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否則,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該處貼心呼籲民眾注意上述規定,印花稅因稅率低,處罰較重,民眾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時,應注意避免漏貼或揭下重用而受到重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上開臺灣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無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最近該局查核案件時有發現營利事業投資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於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時,未將該股利計入所得申報,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形,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該類型存託憑證經獲配股利時,應特別注意倘有漏報,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6年4月24日起,公私營事業組織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單張憑證計算出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

該處說明,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稅票者暨經核准彙總繳納者,如應納稅額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認定,應依逐件憑證計算印花稅額為計算標準。依新規定,採彙總繳納印花稅申報者,其應納稅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單張憑證金額計算出之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無須合併計算稅額,惟仍須申報,並妥為保存憑證,以供備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修正「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及相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表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專區下載使用,採網路申報者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該處呼籲,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私營事業組織請採用新申報表格式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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