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與網路的普及,民眾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5日起,營利事業繳納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含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112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該所指出,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及第18款於106年1月3日修正,修正後營利事業支付依現行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促進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國稅局每年皆會針對申報收入偏低及費用申報顯有異常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列入經常性查核業務。
該所說明為避免執行業務者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或處罰,特別針對往年查核發現,執行業務者經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歸納如下:
一、具自費性高之醫療業者,因常以現金交易且多未依規定入帳,致短、漏報業務收入。
二、申報薪資、租金、材料、水電費等費用比率偏高,與申報收入顯不相當,經查核短漏報業務收入。
三、獨資之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列報負責人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遭剔除。
四、與家庭合用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折舊、修繕費等相關費用,無法提示可明確劃分之證明,應以二分之一計算,不得全數列報。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短、漏報收入或列報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情事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5月份展開受理申報作業,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二)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轉列用品盤存。
三、營業費用:
(一)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應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應由營利事業提示佣金收受者等確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仍按實際購入成本列報折舊費用,致折舊費用超限。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處分利益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五、其他: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特別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未符合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獎勵免稅所得,仍申報屬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
(四)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廢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該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變賣之價金超過殘值部份,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益。
本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如有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非屬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之範疇,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受到少子化之影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普遍降低,惟國人對於產婦產後調理及新生嬰兒照護服務需求卻與日俱增,產後護理機構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而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本局呼籲,基於愛心辦稅,產後護理機構應自行檢視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速於106年6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處罰,惟逾期如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法核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6年5月1日開始受理,考量納稅義務人因端午節連續假期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內(10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辦理申報,並整理下列105年度申報書修正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 為落實節能減碳效益,105年度申報書將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計算表、財產目錄、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及已實際繳納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表等4頁書表調整為申報書附冊,比照租稅減免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不印製提供訂本式申報書,營利事業如須填寫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上開其他申報書表,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仍提供各項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 考量營利事業每年1月已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稽徵機關查核,爰刪除「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簡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填寫書表。
三、 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計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之可扣抵稅額,於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可扣抵稅額明細,簡化免區分「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四、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規定,自105年度起,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者選擇抵減年限3年,抵減率10%,兩者擇一適用。另外,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個人或公司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等租稅優惠,105年度申報書配合增修訂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格式,營利事業申請上開租稅優惠,必須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獎勵辦法規定期限,事先檢具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詳下表),並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送證明文件,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6年5月1日展開,請民眾多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及「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等e化方式辦理繳(退)稅,除可免除民眾攜帶現金往返奔波遺失的風險外,又可節省民眾排隊繳稅的時間,安全又方便。
該分局提醒,凡設籍於中區國稅局轄內的納稅義務人,採用憑證報稅(含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確認回覆,並以e化方式完成繳稅或辦理直撥退稅者,可於10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憑「完成申報收執聯」或「稅額試算確認證明」及1張尚未開獎之發票,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即可兌換〔中區國稅局×乖乖聯名包〕一包,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於該分局上班時間(8:00~12:00,13:00~17:00)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惟財政部於106年3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下列方式計算。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所舉例,若某甲於90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乙,某乙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乙取得日為90年間(某甲第1次原始取得日),應於107年5年申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另某丙於105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丁,某丁即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丁取得日為105年間(某丙第1次原始取得日),某丁應於過戶登記完成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謝千侑
採用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業者要注意了,財政部自今年5月起修正彙總申報印花稅計算方式,改採以每件憑證金額計算。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核釋,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各公司行號在今年5月1日開始申報印花稅時,申報方式如下:
1.銀錢收據:區分「每張憑證250元以上」及「每張憑證249元以下」分別填報。
2.承攬契據及押標金者:區分為「每件憑證1,000元以上」及「每件憑證999元以下」分別填報。
3.申報買賣動產契據者,每件稅額12元。
修正後申報方式,該局已於4月25日寄發說明及網路操作步驟通知彙總繳納業者,相關資訊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
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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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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