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未經其配偶授權,即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其配偶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稅捐處輔導黃先生應先取得黃太太委任書後再來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等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因此,納稅義務人父母或配偶等人,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需經本人同意取得委任書,且於辦理時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委任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稅捐處方能受理,如證件不齊全,稅捐處將拒絶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之銀錢收據,均具營業發票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記帳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應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自行檢視開立之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用情形,請能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關於印花稅之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6)年5月1日開始,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今(106)年5月端午節連續假期,配合彈性調整放假日,致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調整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期間則自106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又往年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因疏忽而申報錯誤,致遭補稅處罰,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供民眾報稅參考:
常見錯誤 態樣 |
常見錯誤類型 |
申報方式 錯誤 |
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
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且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於「□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欄位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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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態樣 |
常見錯誤類型 |
免稅額適用錯誤 |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免稅額。 |
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中、待業或在補習班就讀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符合民法法定扶養義務且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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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額錯誤 |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的保險費,或將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
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可扣除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之教育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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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支出等非醫療性質的費用申報醫療費用;另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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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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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所得 |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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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的營利所得、利息所得) |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自104年實施後,營利事業可分配與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所說明,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公司在104年分配屬103年度盈餘給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時,其可扣抵稅額仍依舊制計算全額帶出,並未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半數計算,經查獲未按實填報股利憑單,至有超額分配之實,遭國稅局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繼承人間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之標的如包含不動產,且須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關於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之課稅標的,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須貼用印花稅之不動產分割契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不動產為課稅標的,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立內容包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該部分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其價值免予繳納印花稅。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如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申報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的一人有設籍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即可將貸款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又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
該所說明,每一家戶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1屋為限,並以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數額申報。此外,該筆貸款利息必須是民眾基於「購買自用住宅」之經濟目的,而向金融機構借款,並將取得之借款直接用於支付「購買自用住宅」之價金上,方可適用。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昨(24)日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分瞭解新制規定,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訂定前開課稅規範,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財政部表示,本次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內容計7點如下:
一、 本規範訂定依據。
二、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三、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五、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七、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 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該分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稅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別及所得類別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下列係於審查實務上常發現之疏失,請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五)支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八)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九)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上填載之扣繳稅額金額與薪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報繳金額不一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即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本國個人股東時,所獲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扣抵稅額的半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雖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金額,仍為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出的金額,即為「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而非以「半數」之金額減除。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6月31日分配股利淨額100萬元予股東,假設A公司全部為本國個人股東,於該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0%,則A公司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為100萬×10%×1/2=5萬元,但A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為100萬×10%=10萬元。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小花於105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000,000元,無法提供相關費用單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9,000,000×(1-20%)〕。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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