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本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除誤以為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尚包括申報期限計算錯誤、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或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等情況,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局提醒,個人出售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已逾申報期限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分配99年度盈餘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235餘萬元,100年度因限制原因消滅,卻未於100年度(迴轉年度)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致短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123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罰49萬餘元。
該局呼籲,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剛結束,請營利事業再自行審視,是否已將以前年度依其他法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104年度限制原因消滅而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不動產有非供自住使用之情形者,應將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較有利方式擇一計算並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之保險費等。
二、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房屋無償借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係無償提供使用,可免設算租賃收入。除此之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該所特別呼籲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租賃收入,致逃漏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高額借款利息支出,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全年平均應收關係人款項高達6億元,且收取之利息收入低於所支付之利息,顯與前揭規定不符,故依該公司平均借款利率核算,調減利息支出約841萬餘元,補徵稅額142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5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2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於106年6月1日結束後,民眾仍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網路申報紀錄。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使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申報當時未列印收執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收執聯電子檔未匯出保存,致無法確認網路申報結果。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 ,點選「綜所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查詢」→「1.105年度申報結果查詢」功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網路申報,惟查詢結果並不包含詳細之申報內容,請民眾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秉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於提撥年度列支費用。營利事業因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該筆剩餘款係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領取年度申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因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50餘萬元。惟該公司未申報該筆所得,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應於領取年度列報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103年度為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受領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計4,800萬元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本局查獲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李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1,47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後,計算李君基本所得額為1,470萬元,減除 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之保險給付,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之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又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應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關者。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億元,經查係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挪用該公司資金,作為買賣股票或清償私人欠款之用,並非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該局乃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法院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損失肇因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係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必須審慎辨明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徒增後續行政救濟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常採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適用該準則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136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9天,中位數8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8,77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按市場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16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測,延期收款是否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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