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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106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106年4月1日起開始輔導至同年5月31日止,106年6月1日起開始查核相關業者5年內(101年起)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暨其他應稅憑證等繳納印花稅情形。 該局提醒,廠商與政府機關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輔導重於處罰,特別籲請相關業者先自行檢查所有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及銷花,如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者,於實施檢查日前自動向該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將自106年6月1日起分組派員展開查核,請相關業者勿存僥倖,以免被查獲時,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即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於106年5月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本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本局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針對境外電商業者、經由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於106年4月12日至14日分別在新北、桃園、新竹及宜蘭等地區辦理4場宣導講習會,且本局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本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為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105年度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補充,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檢視申報內容,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含有二種以上憑證性質,稅率相同者,按其稅率貼繳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契約含有二種性質且應貼繳之印花稅稅率不同者,民眾可選擇分別訂約,以節省印花稅。例如一份契約書包含機器採購400萬元(買賣動產)及安裝工程100萬元(承攬),如訂於同一份契約書契約總價500萬元,須以承攬契據按千分之一稅率貼繳印花稅5,000元,但如分別訂立契約,則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要貼繳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100萬元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又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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