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至6月1日截止,國稅局埔里稽徵所提醒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申報,並請多利用憑證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便利。(報稅網址:http://tax.nat.gov.tw/);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的民眾經核對內容無誤,亦請於6月1日前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開立交付與會員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所開立之收據,始有免納印花稅之適用,其他組織團體收受現金所開立並交付之契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或向所在地之分局辦理報繳印花稅手續,如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被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緩,請業者注意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自繳稅款,如果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的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須於申報截止日(106年6月1日)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
該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務必正確查填(輸入)存款人及帳號資料並於申報截止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納稅款俾供提兌;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國稅局將依規定就應納稅款或不足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限期補繳。
該所指出,納稅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106年6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106年6月15日起至中區國稅局網站「分稅導覽\綜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按A公司內部出差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該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5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30日,共計支領膳雜費150,000元。惟依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之董事長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29,000元[(5,000元-700元)*30=129,000元],即該筆旅費超限金額,應轉列甲君之薪資所得。同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強調,有關營利事業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依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應列單申報稽徵機關,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本次查核準則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稅率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該契約書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本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今年所得查調的範圍更新增「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及「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等3項;扣除額部分也新增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醫療輔具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其輔具支出超出補助部分的醫藥費資料,以供民眾查詢。
本局表示,今年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的期間也比照去年,自106年4月28日起提供臨櫃(假日除外)及網路查詢,配合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期調整為106年6月1日,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截止日亦調整至6月1日止,有關所得及扣除額查詢方式如下:
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二、臨櫃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查詢:納稅義務人得利用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本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自106年5月1日起即可網路上傳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另外,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106年4月25日由郵局以掛號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如果需微幅調整試算內容,例如增刪扶養親屬免稅額、所得或扣除額資料,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列印的查詢碼,透過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調整原試算內容後,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利用網路辦理上傳申報,不必再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節省往返國稅局及等候辦理申報的時間。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5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及105年7月25日修訂「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的30%限度內,申請另外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加成50%,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辦法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種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該辦法規定之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醫療輔具者,其費用得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費扣除,惟享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補助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2種,前者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必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後者醫療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輔具之支出,屬醫療所需,具醫藥費性質,可以列報扣除。
另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本局呼籲,依法納稅乃是國民應盡之義務,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依法按時申報繳稅,並應注意相關減免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鼓勵您E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便捷又可拿好康。
該局表示,綜所稅憑證網路報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密碼」,免於奔波,達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的效益!另外,為鼓勵民眾使用憑證報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及e 化精進繳稅,特別推出「智慧報稅 輕鬆便捷e路通」活動,提供好康宣導品及抽獎活動,內容如下:
參加資格:凡設籍於中區國稅局轄區內(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的納稅義務人。
好康1:捐發票兌換讀卡機
首次申辦自然人憑證者,以新申辦之自然人憑證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回復稅額試算確認),憑完成申報之收執聯(或稅額試算確認之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1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2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讀卡機1台,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2:捐發票兌換玻璃收納罐
提示以憑證完成網路申報收執聯或以憑證於網路辦理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2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4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玻璃收納罐」1個,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3:加碼抽獎
利用憑證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或採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者,可以參加抽獎,計154個獎項,其中頭獎8名,各可得新臺幣5,00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前開境外電商營業人倘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勞務依現制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係由境內自然人自行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掌握,及前開免稅門檻規定,造成稅收流失,並產生境內及境外電商營業人租稅不公平現象,爰參考國際作法,將課稅主體由境內自然人轉換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利國、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並兼顧經濟發展。目前鄰近國家已有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實施本項課稅新制,新加坡亦於日前宣布將於近期跟進實施。
為釐清外界疑義,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於現制下,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0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000元撥付境內營業人;於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 |
10,000 |
500 |
0 |
333註1 |
新制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註2 |
註1:333=[7,000/(1+5%)*5%]。
註 2:350=[7,350/(1+5%)*5%]。
例二: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內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並由境內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內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註3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 |
註3:以上係採境內電商營業人與供應商間進銷交易模式之釋例。
由例一及例二可知,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將與境內電商營業人負擔相同的稅負,可建置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並避免政府稅收的流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新制實施前,該部已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與10餘家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會計(法律)事務所座談釐清課稅疑義等。綜上,鑑於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將於106年5月1日實施,請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有關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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