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0年度為4.3238比1)換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有申報問題,歡迎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房地交易損益,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01欄、第05欄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非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40欄或第48欄,再依不同之取得日及交易日,填寫申報書相關頁次如下:
一、舊制房地交易(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交易),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該土地交易損益應填入損益表第101欄。
二、房地合一稅1.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地),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05欄或第40欄或第48欄;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亦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58欄及第131欄。
三、房地合一稅2.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地),依下列3種交易情形分別填寫申報書:
(一)屬一般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依交易標的之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逐筆填載計算交易所得(損失)以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屬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2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
(三)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第22欄。
營利事業110年度將首次申報房地合一稅2.0,除原先舊制房地交易外,110年6月30日以前及110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將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1.0及房地合一稅2.0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利計算所得額及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手機報稅」更方便了!今年新增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Chrome或Safari瀏覽器登入手機報稅系統,無須安裝APP,依據指示步驟逐一操作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手機報稅提供三種身分認證方式供民眾登入報稅系統,包含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TW-Fido)。其中行動電話認證,限手機門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之月租型門號(預付卡、公司卡及親子卡不適用),且認證時須使用4G/5G網路連線,記得關閉Wi-Fi連線喔!
該所進一步說明,手機報稅登入系統後操作簡單,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下列5大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驗證身分(可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
二、填寫基本資料(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三、確認稅額。
四、繳退稅(提供2種退稅方式及5種繳稅方式供選擇,新增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驗證者才可使用)。
五、申報完成(可下載收執聯PDF)。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0月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790萬元,嗣後A公司於110年12月20日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48萬元【美元600,000元*(27.9元—27.1元)】,可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40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110年12月31日)之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美元400,000元*(27.9元—27.5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因新興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需求持續增加,帶動全球晶片需求,以及供應鏈缺料狀況逐漸改善等因素,本國營利事業出口貿易金額逐漸升高。然而受到疫情影響新臺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惟部分特定對象,得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再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20日。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近期疫情升溫,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另外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納稅義務人如於上述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且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利用手機或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請善加使用語音或網路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並且多多利用E化方式繳稅或辦理轉帳退稅,減少接觸更安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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