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之情形,須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首先就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之規定,應依該貨物時價以自己為買受人(抬頭)開立發票,且這張發票因為是交際應酬用,所以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進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贈送給客戶的產品,並不是依照時價列帳,而是按照產製的實際成本列帳,另列報損益項目應為交際費而非其他費用,須注意全年列報之交際費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產製貨物饋贈客戶情形,要注意開立發票抬頭、金額及帳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科目,以避免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周惠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以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惟考量對臺商布局全球投資將有所影響,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據此,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於110年8月16日施行期滿,且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為避免國內營利事業將集團盈餘保留在CFC中,再藉由不分配或少量分配規避我國租稅義務,營利事業CFC制度112年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等關係企業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相關營利事業CFC制度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項下查詢,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營業稅款,嗣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1年6月30日截止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請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 梁嘉妤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3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111年1月4日向該局檢舉甲公司110年10月1日收取工程解約賠償款1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甲公司遲至111年2月15日始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局指出,甲公司因承攬工程之業主解約收取賠償款10萬元,是因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等履行利益之賠償,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收取之代價,雖然名義為賠償款,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所稱銷售額範圍,甲公司雖已補報補繳稅款,惟係在檢舉日之後,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應即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避免違章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和生活型態改變,少子化、高齡化等因素影響,國人飼養寵物風氣盛行,相關食品、外出配件、零食玩具及清潔美容等消費逐年成長,毛小孩商機備受看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寵物及相關用品,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無論買方是否索取發票,營業人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曾查獲某寵物用品公司銷售相關用品1億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乃依法補徵營業稅5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寵物相關用品,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受處罰。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陳美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二、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故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都無須計入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甲君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甲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應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受領死亡給付合計數3,500萬元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後之餘額170萬元(3,500萬元-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第4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非屬死亡給付,甲君受領之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國稅局提醒,受益人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一、列報罰鍰: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惟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二、列報海外利息為免稅股利: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惟該海外利息非屬自境內公司獲配之免稅股利,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
三、列報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收益,並非境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列報未取得外匯收入之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外銷業務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五、列報捐贈家長會全額費用: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團體,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六、列報虧損扣除未減除股利金額: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時,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營利事業漏未將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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