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理由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家庭租稅負擔,故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支出,均得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倘納稅義務人本身為公教人員,所領取政府補助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屬於其「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亦可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若該教育學費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接受教育所產生的支出,就不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扶養其子乙君,惟檢附乙君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雖於109年6月大學畢業後已進入職場工作,但乙君大學最後一學期學雜費35,000元係由其以信用卡支付,請准予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向甲君解說,乙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自行單獨申報,並非甲君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甲君不得列報乙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乙君亦不得列報其本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理解後遂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並不能列報扣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電話:(03)3396789 轉1669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列報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金額後之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局說明,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另外提醒,適用上述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子女始得列報扣除。因此若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非子女之親屬的教育學費,是無法列報該特別扣除額,請民眾詳加注意。
國稅局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而該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等。亦即,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診斷證明書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因該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經該局以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復又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復查,惟重大傷病卡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以作為被保險人就醫時減免部分負擔之證明,非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遭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檢附合於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憑民眾所持健保卡或居留證進行實名制,販售快篩試劑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係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屬「代收代付」義務服務性質,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向政府機關所收取之手續費,亦屬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銷售非實名制之快篩試劑予一般不特定的民眾,與4大超商、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廉社、家樂福等通路所販售之非實名制快篩試劑無異,不論銷售價格高低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1年5月正確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陸續核定,並預計於111年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後,請詳予核對,倘發現申報數與核定數有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若是申報數有錯誤者,今年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發生錯誤;若是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於今(111)年6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申報期滿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繳款書完成稅款繳納後,再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自行列印繳款書,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選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358」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35C」,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即可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攜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再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補繳稅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國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常見獲取海外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等。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註:110年度適用之扣除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當年度有海外所得800萬元,加計所得淨額400萬元後,已超過扣除額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1,20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10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應填發扣繳憑單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而漏未申報。民眾應特別注意如有海外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者,即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仍須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慕嵐
電話:(04)23051111轉825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收到國稅局寄發或自行上網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的民眾,如屬退稅、不繳不退及欲採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的案件,納稅人都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登錄回復確認或辦理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選擇沿用上年度繳(退)稅成功之本人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或不繳不退案件者,也可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確認回復,即完成申報,而且在申報期限前以網路或市話完成確認回復之退稅案件,均可適用第1批退稅。
該局呼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1年6月30日,請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目前網路報稅非常方便,如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在家利用手機報稅或Web線上版網路申報,降低至國稅局臨櫃申報的群聚風險,安心防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都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大部分民眾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才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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