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臺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乙君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109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之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依判決結果於109年2月支付甲君上開違約金額,惟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之款項併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之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之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去(110)年東京奧運激起全民對運動賽事的熱情,更有許多民眾用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活動。民眾若於110年度透過教育部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110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300萬元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300萬元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君及配偶申報全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00萬元且110年度無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240萬元(1,200萬元x20%=240萬元),超過之60萬元(300萬元-240萬元)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該捐贈金額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藍仁貝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月30日 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合於前揭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扣除。又倘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之復健療程,其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之必要性,取具依法設立之復健院所開立之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亦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診所,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之支付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1)年5月1日起展開,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事務機(KIOSK)辦理下列業務,免跑國稅局!
1、 列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即可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在家辦理網路申報。
2、 下載稅額3萬元以下之稅額試算繳款單,於超商繳稅即完成申報,省去至國稅局臨櫃排隊補印繳款書時間。
該所呼籲,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及配合防疫政策,為避免群聚可能發生之疫情擴散,請民眾多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或稅額試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倘須至國稅局申報者,國稅局亦提供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民眾可多加利用,於即將到號或按預約時段前往國稅局,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並分散人潮,另臨櫃申報者,請記得配戴口罩哦!
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如透過金融機構海外投資,請依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所載各項所得類別對應的金額,逐筆申報所得,切勿逕以該通知單所載的海外所得總計金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倘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倘無固定營業場所、未具營業牌號及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按租賃所得自行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必要之成本費用如能提供證明文件,得於申報時自租賃收入覈實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8年間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萬元不等,A君並未將上開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申報,經該局查得A君租金收入之匯入款項,因A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認A君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展延至111年6月30日,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利用手機報稅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安心防疫。
該局說明,為提供簡便快速的報稅服務,財政部推出手機報稅2.0,保留原有快速簡捷的操作設計,新增「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及「切換編修模式」功能,於「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後,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認證後下載增加之配偶或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果檢視所得或扣除額內容需修改,可以再透過「切換編修模式」修改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民眾確有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電話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或線上當日取號措施,減少等待時間;到達報稅現場時,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規範,該局已採行戶外收件及定期消毒等強化防疫措施,減少群聚感染風險,以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均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至綜合所得稅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1年7月29日)退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儘量在家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完成申報,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運用線上「國稅智能客服」系統提供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協助民眾在家自行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企業e化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局持續配合財政部推動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保障買受人接收、查詢及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電子發票,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或營業人(B2B),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該局指出,常接獲消費者反映逾時收到雲端發票,經分析歸納營業人逾時限上傳原因,多屬員工不熟悉系統操作、未設定電子發票系統批次自動上傳,未注意網路連線是否正常或日結帳流程延宕上傳等情形造成。
該局籲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建立系統操作標準作業流程、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設置專人注意電子發票上傳情形;若總機構或加值服務中心代分支機構上傳,應設置專人每日檢核各家營業人傳輸結果,並協助其改善結帳流程及協助排除異常。該局建議營業人可設定系統自動排程功能,避免逾時上傳並縮短上傳時限,以提升消費者對於雲端發票之信任及滿意度,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今(27)日決定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時間內到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該部公告全面延長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1年6月30日。
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1年7月11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1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1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1年7月29日)退稅。
雖然該部延長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的風險,仍請民眾儘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線上智能客服,或以電話、電子郵件、粉絲專頁詢問。倘民眾確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電話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或線上當日取號措施,並可查詢受理進度,於接近所取號碼時再前往國稅局,以減少等待時間並可有效分流人潮;到達報稅現場時,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規範,如有發燒或身體不適者,請在家報稅,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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