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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截至今(111)年6月21日止,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完成結算申報件數約544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84.34%),其中採用稅額試算件數163萬件,採用網路申報件數377萬件,兩者合計數540萬件,占完成申報件數之99.26%。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完成結算申報約91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99萬件之92%),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54萬件。

 

財政部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今年6月30日止,現已進入倒數階段,請尚未申報的民眾善用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儘早完成申報。如需前往國稅局尋求報稅服務,請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以市話撥打0800-000-321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的報稅服務,或當日線上取號並查詢受理進度,按時前往指定國稅局申辦,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

 

財政部再次提醒,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剩餘時間,並多加利用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進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 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經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上揭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在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詢問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否要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如果已經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視有無將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列入扣除額申報;如有,原先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11年6月30日前重新更正上傳即可,或於申報截止日後儘快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辦理更正,倘仍有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所轄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7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1107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企業社以房地買賣為業,110年房地交易明細如下表,111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全年度房地交易之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屬欄位,另將110630日以前房地交易明細填入申報書第C1頁,11071日以後房地交易,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甲企業社結算全年所得額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減除屬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額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甲企業社資本主應將減除後金額10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地交易,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申報書填寫說明,「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電子檔案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將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30日內填具清算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後辦理清算申報,為提升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以利用網路報稅,全天都可以上網申報,惟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非111年度決算申報案件不可採網路申報;另外清算申報案件,如決算申報案件尚未申報、清算期間起訖非111年度申報案件者,不可使用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該所提醒,110年7月1日以後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如有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者,請記得填寫申報書第5-1頁及第5-2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上開房屋、土地等項目之所得或損失,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不適用上開填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全面延長至今年6月30日。該局統計,截至111年6月13日,該局轄內約有188萬戶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將近25%的民眾尚未申報,提醒民眾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為協助民眾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6月24日、6月27日至30日各日中午,將加班提供結算申報服務,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當天加班收件至晚間7點,請民眾把握時間提早完成申報。另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的退稅案件,國稅局將於今年7月29日辦理退稅,提醒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及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

 

該局特別呼籲,今年手機報稅功能再升級,除新增編修功能外,另新增可透過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民眾採「手機報稅」e指輕鬆完成申報,可兼顧防疫。為鼓勵民眾以手機報稅或在家自行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回復確認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申報與人接觸的風險,凡設籍在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馬祖)等9縣市的納稅義務人可參加該局舉辦的「在家報稅真安心 多重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總獎額超過百萬元,獎項豐富獎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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