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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0年度的所得應於11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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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如果還沒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因銷售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之登記請求權,並非銷售不動產,所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而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舉例,營業人甲公司109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3,000萬元,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在繳納部分價金尚未登記產權前,因資金需求而於同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3,360萬元(約定預售房屋款1,470萬元、土地款1,890萬元)轉售乙公司。甲公司應依讓與權利總額開立銷售額3,200萬元、稅額160萬元之應稅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若甲公司將其中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款1,890萬元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甲公司除會被補徵營業稅額90萬元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遭受處罰。

 

如在還沒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要轉售,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倘未依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致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罰緩。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依查調之所得資料計算所得淨額69萬元辦理申報,漏未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88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查獲將上開海外所得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經計算基本所得額1,057萬元,已超過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致短漏基本稅額77.4萬元【(1,057萬元-67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71萬元及處罰鍰57萬元。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係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非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倘因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惟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並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服飾店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8,000元,該商號於111年1月接獲一筆國外訂單,外銷出口服飾銷售額計100,000元。甲服飾店雖於該月份有外銷貨物,惟因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之銷售額尚無法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其應納稅額仍應由國稅局就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1%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提醒,因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倘有因外銷貨物或勞務欲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改按進、銷差額課稅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始有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5月1日起即將展開,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往年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0,171元外,並加處罰鍰6,034元。惟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依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資料,繳稅完成確認申報,訴求免予處罰。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已建置可供查調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之所得,甲君有該所得仍應依規定自行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維持原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細核對通知書之內容,核對無誤再行繳稅或回復確認;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石秀蓮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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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1630日),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於查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有下列申報錯誤經調整補稅情形: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321日宣布自國外(全球各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居家檢疫」,惟仍有雇主於前開日期宣布之後指派勞工前往國外工作,因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無法出勤,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尚不得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

 

二、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如包含例假日及休假日,應以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之天數,為計算防疫隔離假之請假日數,核實計算給付薪資金額。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員工A君(月制型勞工),於10981日至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其隔離期間遇例假日(8/18/28/88/9)共4天,所以A君防疫隔離假之日數應為10天,惟甲公司於申報A君防疫隔離假時仍以14天計算,未扣除該例假日4天,致申報錯誤。

 

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本(111)年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疑問,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均有詳細之填寫說明及應檢附文件可資參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符合按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如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減,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案例)。

 

該局另外提醒,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仍可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惟嗣後營利事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應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以及減免、扣除之事實,計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每年(申報年度)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於申報年度與剛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雙方在上一年度並無婚姻關係,尚不得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110年初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人夫妻婚姻關係自結婚登記日起生效,109年度並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9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合併申報為其配偶,虛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違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遭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在110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的新人們,如果於111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夫妻2人仍應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合併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古智文
電話:(04)23051111轉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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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購買醫療設備、防疫物資或便當點心捐贈予公私立醫療院所,請留意稅法之相關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額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如係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則得認列費用之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購買20萬元及30萬元之防疫物資分別捐贈與甲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乙醫院,因對甲公立醫院之捐贈20萬元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全額認列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而對財團法人乙醫院之捐贈30萬元,因非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乙醫院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A公司得列報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營利事業捐贈防疫物資,除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限額之規定外,亦應檢視統一發票之扣抵情形,如有發現不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所整理各項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如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誤填行業代號,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三、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四、 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五、誤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六、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七、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亦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第 92 頁,共 3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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