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104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該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1百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經調整而遭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時,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揭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查核發現甲公司員工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40,019元者扣取5%扣繳稅額,惟甲公司108至110年度按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合計2,240萬餘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112萬餘元,甲公司雖已依法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裁處26萬餘元罰鍰。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員工有無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劉雅惠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合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該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營利事業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其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合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故實際雇主仍為境內乙公司,依上開規定,本案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尚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機構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派機構而非外國派遣機構,其勞務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美蓮
電話:(04)23051111轉71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係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經該局以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自費支出民俗療法費用、添購營養品等,開銷負擔不僅只有醫藥費收據上之金額,請准予認列全數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的醫療支出,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近許多企業提供其自有的產品於尾牙摸獎,或是將自有的產品贈與客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家電用品經銷商,111年10月間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一千臺,每臺單價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為員工摸彩抽獎之獎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按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公司依合約沒收押金做為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就其銷售額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另覓他處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向乙公司沒收押金5萬元做為違約金,甲公司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出租人甲公司違反租約,承租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賠償款,就不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如果發生可歸責承租人的事由,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人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果有不慎漏開發票及未報繳營業稅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112年1月16日起組織調整為銷售稅組)吳審核員06-22980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係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經該局以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自費支出民俗療法費用、添購營養品等,開銷負擔不僅只有醫藥費收據上之金額,請准予認列全數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的醫療支出,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因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乙公司而獲配投資收益1億5千萬元,其相關已繳納之所得稅第三地區0元、大陸地區1,500萬元,甲公司申報時誤以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淨額1億3千5百萬元列為投資收益,並主張可扣抵稅額1,350萬元。經重新核算甲公司應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為稅前總額1億5千萬元,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為1,50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50萬元[(1億5千萬元-1億3千5百萬元)*20%-(1,500萬元-1,3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第三地區投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注意可扣抵稅額上限,亦須確認所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是否正確,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該局日前查核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君申報出售臺南市某房地總價700萬元、取得成本540萬元、費用21萬餘元,房地交易所得138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後來建設公司給予甲君折讓8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金額」僅為460萬元,但甲君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餘元,並裁處罰鍰11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錯誤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避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租地建屋是租用他人土地並自建房屋使用之租賃型態,常見營業人運用於經營超商、賣場或餐廳等,租賃雙方於租賃契約書約定由承租土地之營業人出資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建築執照起造人及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租賃期間承租人可能不需支付租金或僅支付與該區域租金行情不相當之金額即可使用該房屋,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規定,地主與承租人皆應分別以房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期屆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某經營健身中心甲公司時,發現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檢附之固定資產財產目錄列報鉅額租賃資產,經依租賃契約書及建築執照查得,該公司承租乙營業人土地,自費並以地主名義興建複合式運動會館,建物竣工部分包含建物結構體、昇降及防火避難設備、停車空間等,營建總成本計5,453萬餘元,地主及甲公司漏未將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107至110年間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57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2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41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地建屋型態,地主以土地使用權(租金)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承租人負擔的營建總成本即為支付土地租金代價之一部,租賃雙方為營業人時皆有開立統一發票義務,且發票品名之記載,地主為租金收入,承租人則為房屋。營業人倘一時疏忽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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