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8年8月因買賣取得臺中市東區房地,因積欠債務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111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吳君應於111年1月6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惟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5萬餘元。
該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其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可適用20%稅率,出售房地不論有獲利或虧損,亦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詳加確認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規定時間內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許小姐
電話:(04)22612821轉2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營業人暨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會持續列為加強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按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 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1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6%,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1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市場交易情形,滾動調整上開標準,適時研議擴大按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設算所得額之適用範圍,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際,俾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取得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廠房予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出租廠房)而取得之款項,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前揭規定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續前例說明,若是「甲公司想出售廠房而提前解約」,並依約「給付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公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衍生而取得買方支付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賴思秀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特定異常情形加強查核,特此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下列違章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該等選查之異常情形為:(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3)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4)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5)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6)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逃漏稅捐情形。另外,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之查核。
營業人如尚有任何有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者,於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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