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該局籲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得依規定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該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而當次交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超過前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萬元,甲公司自行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0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則甲公司出售土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0萬元(A)
計算式: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600萬元;
二、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為400萬(B)
計算式: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1,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400萬元;
三、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C)=(A)-(B);
四、可列為費用減除之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
計算式:(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6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40萬元;
五、出售土地之課稅所得為560萬元
計算式: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可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400萬元=5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維護自身權益。
最近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非營業人相關欄位如何填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其「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含稅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含稅單價乘以數量之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甄幸福小姐於112年2月到甲公司購買新衣1件12,000元,回家試穿後覺得尺寸不合,但因忙碌遲至112年4月始辦理退貨;甲公司開立該筆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於112年3月15日申報,因此,應取得買受人甄小姐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作為下一期申報憑證。因買受人甄小姐非營業人,證明聯上「單價」欄位應填寫12,000元,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寫11,429元【12,000元-(12,000元÷1.05×0.05=營業稅571元)=11,429元】,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非營業人退貨,發生於當期營業稅尚未屆申報期時,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0
撰稿人: 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8年1月設立,其成為兼營營業人及應辦理年度調整期間適用情形如下:
案例 |
成為兼營 |
應辦理 |
應申報 |
調整 |
1 |
111年2月 |
是 |
111年11-12月 |
111年2月至12月 |
2 |
111年9月 |
否 |
112年11-12月 |
111年9月至112年12月 |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依相關規定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得依規定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楊淑圓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運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於進項稅額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瑕疵等原因退回進口貨物,該筆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出口,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退回進口貨物,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申報書「進項」之 「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項目(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倘未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得於申報時將該筆進貨退出列為進項總金額欄位(申報書第48或49欄)之減項。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12月進口貨物1批,進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50,000元,並於112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部分貨物發生瑕疵,將價值400,000元貨物退回與國外供應商,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間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0,000元,則甲公司應於112年3月15日申報時,在申報書填入「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位,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籲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嗣後發生進貨退出,並向海關取得核退營業稅,倘漏未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進貨退出之退稅金額,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的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尚非該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請求權,嗣其出售該借名登記農地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囿於法令限制,將其出資購買的農地登記於員工名下,嗣於110年間以2,100萬元出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補徵甲公司營業稅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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