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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歸屬列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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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11日以後取得,1106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損益時,應正確計算相關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詳情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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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1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該局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111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王先生該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本項課稅規定自1101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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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者,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近年來,每年皆有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之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家伃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陳如君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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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損益時,應正確計算相關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詳情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孟慶恒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12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1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該所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111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王先生該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所提醒,本項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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