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3.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了,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內發現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清單內之金額不符,或未在該公司任職卻有該公司之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民眾若發現有上述情形,建議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倘確實遭公司虛報,可檢具薪資所得領取資料、在他單位工作證明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據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本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學費,除了慎選工作場所以確保自身安全外,還得特別留心稅務問題,避免被不肖雇主利用,成為逃漏稅的工具。
      本局指出,往年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常發現有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或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到了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開徵期間,本局經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子女打工只領取幾萬元薪資,為何全年薪資所得卻高達幾十萬元,質疑所得核課之正確性,引起徵納雙方之困擾。
      本局進一步說明,某些不肖營利事業,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淪為不肖營利事業逃漏稅工具,學生打工時,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另外在領取薪資時,亦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洽給付單位查明,如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請即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經調查屬實,該筆被虛報薪資將可註銷,而虛報之營利事業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本局並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閱,或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本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6年1月31日適逢春節假期,因此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本局指出,為節能減碳,財政部今年仍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106年2月15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本局說明,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外,亦可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16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清算損失,其已檢附A公司解散清算證明文件及A公司清算完結匯入款項,即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之金額認列投資損失等。經本局查核,以A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A公司再轉投資B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實質上運用甲公司之投資款產生之營運虧損為B公司,惟甲公司未能釐清系爭投資損失內容,無法證明A公司清算完結收回股款之計算依據,亦無法證明B公司有實質營運所產生之虧損,顯見A公司僅係形式上辦理解散清算,無法僅憑A公司銀行匯入款及清算文件,即可認定其列報之投資損失係屬真實,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即將於今(106)年1月20日開始核退,本局第3批退稅案件約6萬餘件。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以及6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採開立退稅憑單方式退稅。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可儘快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費及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其開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所以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時,如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請記得務必索取收據;也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收據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的收據,因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數量過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依印花稅法彙總繳納辦法規定,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另為簡化按期申報總繳程序,請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本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居留期間滿90天者,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部計課綜合所得稅。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者,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本局舉例說明,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並提供勞務期間為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15日,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勞務報酬,故甲君應於105年11月15日離境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另如甲君至106年6月30日離境,甲君應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前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於106年6月30日離境前,辦理106年度離境之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12月28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核定,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該部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第 333 頁,共 3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