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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營利事業如對於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修正內容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徵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 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說明如附表1)

 

附表1

房地取得時點

取得房地後交易時點

課稅制度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新制

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2年以內」

新制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超過2年」

舊制

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舊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若當年度交易有2筆以上者,應逐筆計算,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亦不得在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茲假設各種情況說明如下,境內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買入房地1棟,嗣於106年6月30日(當日房地帳面價值為1500萬),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應如何計算106年度出售房地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說明如附表2)

 

附表2                                                                   單位:萬元

項目 

情況一

情況二

情況三

收入(1)

3000

1620

1540

成本(2)

1500

1500

1500

費用(不含土地增值稅)(3)

50

50

50

房地交易所得額(4)=

(1)-(2)-(3)

1450

70

-10

土地漲價總數額(5)

100

100

不再減除

餘額(6)=(4)-(5)

1350

-30

-10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350

0

-10

 

註:若當年度交易有2筆以上者,應逐筆計算;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亦不得在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甲公司上開106年度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適用新制,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今年5月份結算申報時,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甲企業社經營不動產買賣及不動產租賃業,於100年12月1日申請停業,101年2月間尚未申請復業,即銷售所有之停車位,經本局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及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核定甲企業社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該企業社提起復查,主張係出售個人資產,非屬營業人,核定補徵營業稅實有違誤。惟經本局查得甲企業社98至99年間共銷售19筆房屋,其中包含與本件位於同一地下室之停車位2筆,該社於100年12月1日申請停業,惟在申請復業前,於101年2月間銷售所有9個停車位, 距其申請停業尚不足3個月,且短期間內銷售9個停車位,已超出一般民眾購屋自用之使用特性,而與停業前之營業構成繼續性、經常性之交易,有別於一般個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之經濟活動,核認甲企業社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該社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在案。

      本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仍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請於2018年5月31日前,辦理201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當外籍人士同一課稅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即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須在次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該外籍人士,可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減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局表示,外籍人士有2種方式辦理2017年度結算申報。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請營利事業自行下載運用,建議多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網路報稅服務功能,新增附件上傳的功能,營利事業以網路申報成功後,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可先製作成影像檔(PDF),再經由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
該所再次強調網路上傳附件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1.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會簽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2.網路附件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

3.網路附件上傳不另配賦收件編號。

該所特別提醒,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多加使用,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於臺灣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惟經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
       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例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購買境內住宿勞務,究竟得否索取統一發票?該所舉例說明,若消費者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完成付款,且由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收取全部價款者,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無法取得統一發票。然而若消費者僅係於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約訂房,而由境內旅宿業者收取全部價款者,且境內旅宿業者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消費者應向境內旅宿業索取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境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但若境內營業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惟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才可適用免罰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之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往生互助會向會員收取資金,用以給付喪葬互助金,如經主管機關認定並未違反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其向會員收取互助金,用以給付往生慰問金,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於收取互助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獎金等,則該扣取之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代價,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某往生互助會與其會員簽訂之福利規章約定,有會員往生時,互助會收取互助金須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補助費,用以支付互助會員工薪資、水電費、雜項支出等,核屬該互助會對會員提供勞務之代價,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該互助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銷售勞務銷售額,予以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如有從事往生互助業務,並於收取互助金用以支付慰問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作為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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