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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除可使用現金或轉帳方式繳稅外,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並得以信用卡方式繳稅。

 

該分局進一步就各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金繳稅:
    (一)臨櫃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二、轉帳繳稅:
    (一)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
    (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三、信用卡繳稅:
僅限於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負責人信用卡, 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自繳稅款。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需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無須再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扣繳單位常見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
一、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提醒,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股東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無應納稅款,惟未將申報書面資料寄送國稅局,經本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甲君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忘記寄出申報書,惟該年度應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為由,駁回其復查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款,致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7年5月31日,網路申報應檢附之附件可以網路上傳方式提供,取代以往必須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將附件送至國稅局,不但節省申報的時間、人力及費用,更提升申報作業效能。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06年6月25日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申報書表、附件資料及租稅減免證明文件;若於前述日期仍未完成附件上傳,則需在規定送件期限前(106年6月30日)將附件紙本遞送至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接近尾聲,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截至5月22日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4萬1千餘件,以該分局去年總申報件數6萬5千餘件計算,約僅有6成3的民眾完成申報。

該分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快申報,最遲應於5月31日前完成申報。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該分局從5月25日及28日至31日各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網路申報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5月31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接到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的民眾,繳稅案件只要在5月31日前以現金或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另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之APP,掃描通知書上QR-Code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即可完成申報;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
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至於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則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碼後,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溫馨提醒民眾,繳款方式除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票據、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外,今年還新增「行動支付繳稅」,繳稅方式很多元,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個人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贈與,依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免稅額度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生前104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年另贈與220萬元予兒子,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甲君104年度贈與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假設贈與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甲君生前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兒子22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過世時,此1,220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如將自己產製供銷售的產品用以酬勞員工,是否需開立發票等相關問題。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年進口車市場磅礡,高價進口車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於財務會計處理上雖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惟為抑制奢糜消費習性,稅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費用之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另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為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非6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本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要旨,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抵觸。
      本局提醒,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處罰規定時,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得分別處罰之。至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進口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是進口貨物可能同時涉及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租稅之課徵,公司於進口貨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被調整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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