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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必須貼用印花稅票。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或者該合約書如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之契據,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另外亦可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x.taichung.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使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未婚採列舉扣除額(120,000元)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列舉扣除額12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68.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3萬元與68.8萬元差額14.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3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7年6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美髮及美容美體業營業人稅籍登記資料之正確性展開實地清查,並覈實查定營業人銷售額,以維租稅公平。
       該所進一步說明,美髮及美容美體業為因應消費者需求,提供多元且客製化之服務,致原經營美髮及其他美容美體服務業者,亦兼營美甲、美睫、紋眉等服務,是為維護該等業者稅籍登記資料正確性及覈實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擇定該等業者為年度因地制宜專案清查對象。本次清查作業除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外,並將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及未依規定申辦變更登記或停(復)業核備者。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設立、變更、停(復)業、歇業等登記事宜,倘有漏稅者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

本局表示,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一項新措施,即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本局指出,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也就是納稅者必須先養活自己及家人後,始有餘力繳納稅捐,而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範圍內不課稅,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

本局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基本生活費用」及「基本生活費用差額」二欄位,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6千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果超過納稅者所申報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金額,超過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之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以夫妻2人、單薪、撫養未滿70?之父母及1名子女的五口之家且採標準扣除額的申報戶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5人)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以減除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來計算106年度的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如係基於守望相助,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有將社區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本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常有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該財產出租係屬銷售勞務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28條規定,應於出租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收取之停車費每月逾新臺幣4萬元者,並應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社區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免因未辦稅籍登記致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所謂「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無法申請物權登記,自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除可使用現金或轉帳方式繳稅外,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並得以信用卡方式繳稅。

 

該分局進一步就各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金繳稅:
    (一)臨櫃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二、轉帳繳稅:
    (一)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
    (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三、信用卡繳稅:
僅限於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負責人信用卡, 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自繳稅款。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需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無須再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扣繳單位常見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
一、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提醒,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股東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無應納稅款,惟未將申報書面資料寄送國稅局,經本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甲君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忘記寄出申報書,惟該年度應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為由,駁回其復查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款,致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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