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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中所稱當地一般租金,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調整有異議,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店面房屋出租予A公司,並依雙方約定之年租金36,000元列報租賃收入,經本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遂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調增租賃收入140,256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之負責人為其配偶,該公司所開立扣繳憑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金支出均為36,000元,請撤銷核定調增之租賃所得云云。案經本局復查決定略以,系爭房屋營業面積42坪,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月每坪360元,衡酌房屋坪數大小,依本局報經財政部核備之租金標準折減辦法,核算系爭房屋標準租金收入為176,256元,換算每月每坪租金約350元(176,256元÷42坪÷12月),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實際每月每坪租金約1,500元及4,500元相較已屬偏低,原核定調增租賃收入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該條立法本旨,為防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換句話說,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本局表示,108年4月26日起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並於同年5月1日起開始報稅。


      本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個人當年度營利所得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往年度常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不知道要如何計算本人或扶養親屬申報年度小規模營業人之營利所得,財政部為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今(108)年起新增提供查調「個人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民眾如採用網路申報,可將查得該類營利所得及其他類別所得直接匯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中,不用再煩惱如何計算了。


      本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將查詢之所得、扣除額等資料匯入申報系統,再依序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首次申報或健保卡尚未註冊之民眾,可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臨櫃辦理註冊;5月報稅期間,國稅局也會提供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綜合所得稅調高扣除額變動主要內容: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黃瀞慧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有關非居住者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加徵百分之十稅額可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業於107年2月7日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或盈餘,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明定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局舉例說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1名未滿5歲子女   、1名10歲子女及2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02.6萬(17.1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0.8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1.8萬元(102.6萬-90.8萬元),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請民眾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附件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提昇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近期查核發現,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研判甲診所隱匿執行業務收入,本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A君及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案經A君認諾該銀行現金存入部分為診所之自費收入,遂核定補徵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餘元,並以漏報裁處罰鍰50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簡稱中華電信)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108年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108年核可參與財政部電子報稅憑證發放作業參加單位計28家(詳附表),包括5家國內銀行、22家證券商、1家保險公司所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前揭金融憑證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向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之28家金融機構之分公司,皆可提供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相當方便。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28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於結算申報期間即可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個人107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無須至國稅局臨櫃辦理,節省寶貴的時間,方便、簡捷又便利。經統計上年度全國使用金融憑證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件數僅約11萬餘件,多數持有金融憑證用戶未充分利用憑證查詢所得、扣除額及網路報稅之功能,仍請多加運用。


  該局呼籲,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及其客服電話、網址請參考「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s://itax.twca.com.tw/)及「中華電信金融憑證產品入口網」(http://finance.portal.hinet.net/faca/),民眾如有憑證申請流程等相關疑問,可逕向各金融機構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者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並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有1名7歲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107年度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萬1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之合計數81萬元,差額4萬5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新制已經在107年1月1日上路了!民眾在今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股利所得可以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種方式計算後,選擇適用有利方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為股利所得及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則為每戶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所提醒,為因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5項訂有「虛增可抵減稅額」相關罰則,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附件

第 240 頁,共 3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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