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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103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乙君執業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乙君漏報診所之部分負擔收入610,000元,併同其他調整,核定該筆執行業務所得為1,65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於辦理申報時,其配偶診所所得之核定方式應勾選「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最為有利,惟因一時不察致誤勾選為「依查帳核定」,今既知其申報錯誤,自有權主張改依對其最有利之方法納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向稽徵機關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時,雖可自行選擇依「查帳」、「書面審核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等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如該執行業務者已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時亦已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且無不能勾稽查核情形,則稽徵機關自應按帳證查核認定其全年所得額,非如納稅義務人所稱,可以事後要求稽徵機關改依以最有利方式核定。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致增加薪資成本費用進而影響獲利。為考量產業實際營運狀況,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一定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6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要件有二項:

一、      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者,應於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始能適用其規定,並請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保法共計23條條文,主要內容有五點:(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保法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特別法,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4‰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6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較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稅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也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如此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投資之帳面價值會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變動而增減,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33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3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35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0萬元(330萬元-2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20萬元(330萬-350萬),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之損益,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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