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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7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欲採試算法辦理暫繳申報者,須為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暫繳申報案件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只要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完成暫繳申報,並利用附件上傳功能上傳已申報並簽章之申報書收執聯及相關附件,上傳成功後即輕鬆完成申報免再另送附件。

該所說明,107年度試算暫繳申報案件,適用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之起徵額及稅率,未採附件上傳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另該所整理107年度試算暫繳案件適用稅率及暫繳網路申報多元繳稅方式如下

107年度試算暫繳案件適用稅率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速算公式

1

12萬元以下

免徵

-

2

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

18%


▓ P ≦ 187,500元

T= (P-120,000元)ͽ

▓ 187,500元 <P≦ 500,000元

T = PÍ18 %

3

超過50萬元

20%

P > 500,000元 ,T=PÍ20%

附註:
1. 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
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3.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
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暫繳網路申報多元繳稅方式

現金或支票繳稅

轉帳繳稅

1.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
2.便利商店繳稅(配賦條碼繳款書且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

1.晶片金融卡繳稅
2.自動櫃員機繳稅
3.活期存款帳戶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須於境外就地報廢,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俾據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於境外報廢商品等,如採事前向稽徵機關核備方式,嗣後稽徵機關查核時,其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鉅額銷貨折讓,經深入了解該科目列報金額明細,其中包含境外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提示報廢損失相關證明文件,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國外之商品,因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惟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到剔除補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是否所有銀錢契據皆須貼用印花稅票?有無例外情況或合法節稅管道?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隨著今年(107年)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7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結算之稅後純益為100萬元,但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400萬元,故截至106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及107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所產生之下腳,如原木鋸成木板留存的邊皮或木削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形)、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注意是否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該局舉列,甲公司於106年度共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計50萬元,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應將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50萬元,列為其他收入或營業成本減項。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106年度若有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情形,請再次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

本局表示,因包作業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且按一般交易習慣,合約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如比照銷售貨物營業人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有負擔過重之虞,又其雖有銷售勞務性質,但分期給付之交易特性,通常已可排除價款完全未獲履行之風險,所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包作業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間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工程款840萬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80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款迄未收訖,目前與乙公司之民事訴訟尚在法院審理中,其並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不應對其補稅及處罰,申請復查遭本局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申請書、「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以買受人未給付工程款為由,免除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課稅。

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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