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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等餽贈支出時,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報並依稅法規定來計算列支限額,不得逕申報為「其他費用」項目。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等,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至超額部分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節稅綜所】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兩兄弟,乙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甲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乙支付,但乙(要保人)和母親(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乙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保險費支出。(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容易疏失而遭受處罰的情形: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漏未報繳營業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員工用以抵償薪資、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林雍盛,電話:(056338571318

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3

【綜所稅務】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2年10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本批退稅全國總計44萬餘件,退稅金額約達77億餘元,屬該局所轄約4萬6千餘件,金額約達6億餘元。

國稅局說明,目前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只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倘納稅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帳戶,並於事後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倘未採直撥退稅者,則會郵寄退稅憑單給納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再次強調,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4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筆費用係公司負責人王君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事件,委任律師出庭辯護所支付之訴訟費用,雖已依法辦理扣繳,惟係因王君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所產生之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予以剔除,核定補徵稅額20餘萬元。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之支出明確劃分事業與家庭費用,非屬營利事業本身之費用及損失,以及資本主、股東之私人或家庭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作為所得之減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所取得之支出憑證,逐一檢視,避免發生錯誤申報情形,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06

【稅務快訊】財政部核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財政部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後,依該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為避免公、私立幼稚園因改制為幼兒園致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受到影響,並使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公立幼兒園及財團法人興辦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有一致徵免準據,於今(9)日發布令釋,以資明確。


  財政部說明,幼兒園業經教育部認定屬學前教育階段之「教育機構」,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因此,幼兒園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有關公、私立學校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規定者,自可適用各該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爰發布令釋,供納稅雙方遵循,內容如下:

 
一、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令釋發布後,公、私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依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者,原則上仍繼續適用,不受改制影響。至原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因托兒所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托育機構,主管機關為社政部門,非屬教育事業範圍,原無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適用;

在改制為幼兒園後,因屬「教育機構」,且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例如校園安全通報、園務管理、學生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等事項業納入行政管理機制,故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符合上開免稅規定者,可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予國內大學,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本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


  本局查核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君列報對國內大學之捐贈扣除額125萬元係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股票予國內大學,該國內大學開立之受贈收據,捐款人為國外基金會。

A君係對國外基金會進行捐贈,非直接對國內大學捐贈,又查該國外基金會並未於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爰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本局呼籲,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已明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本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本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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