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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下列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按給付(分配)額扣取10%稅款,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不同,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扣繳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醫療院所、補習班、公司行號或事業組織,如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甚多時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申請核准後,在每單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即可。彙總繳納不僅節省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花與銷花的時間,還能避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報或銷花未依規定而受罰等情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若能同時申請以彙總繳納方式報繳並以網路申報者,申報人於每期之申報期間可利用全天24小時不打烊之網路辦理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表及印有條碼之繳款書繳納,不必親自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即可完成報繳程序,省時、迅速又便捷。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須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106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另亦可利用網路,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線上申請。該分局進一步提醒,以往曾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之民眾,倘本年需要國稅局提供試算服務,亦可於前揭期間申請恢復適用【例如:已申請104年度不適用試算服務,想要105年度適用試算服務,可於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課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申請適用105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即將開跑,首報族如符合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 、無夫妻分居或當年度結、離婚情形……等稅額試算適用條件者,可於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內,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該分局舉例說明,單身之甲君105年度僅有薪資所得,並擬採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可在期間內填妥申請書並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證憑(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線上申請,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國稅局將於4月25日前寄送稅額試算書表,供其辦理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使用。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列報資產報廢損失之規定,致遭補稅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確實將該項資產廢棄,並取得報廢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表示: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繳納期間改訂為106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說明,現行繳稅方式計有6種,除可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若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尚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本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限105年2月22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醫療美容等費用,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了需要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醫療診所開立給健保對象的收據,如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課印花稅。然而,一般常見的醫療服務或設備費用,例如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植牙費、齒列矯正、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收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如果開立的收據憑證眾多,為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不便,可申請彙總繳納,亦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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