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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陳毓青,電話049-2223067207

【綜所節稅】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

陳先生詢問,公司股東將其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仍須視對方是否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有不同,請民眾留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藥局除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又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等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綜所節稅】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

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

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惟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而懷疑該等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等情事。

    該所特予說明,凡經營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現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特別強調,是類營業人依規定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買受人如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應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憑證之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非紙本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廖慧樺,聯絡電話:04-24225822321分機)

【綜所節稅】個人間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出租人如有短漏報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補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將針對臺中市東、南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加強查核,以防杜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應將該筆租金收入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列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即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該所呼籲臺中市東、南區房屋出租人,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倘未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依規定將會補稅處罰,籲請出租人應誠實申報,以免觸法。(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類此案件,國稅局將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

【節稅綜所】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7月10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7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

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者,小心被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

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

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之繳納,此案例如經查獲並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以漏稅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魏銘賜,電話:04-230511112230)

【節稅綜所】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威力彩等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甚至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中獎的獎金不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喔!(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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