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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轉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坊間流傳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避手法,例如假贈與真買賣或利用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等方式,國稅局已運用各種資料庫比對挑檔異常案件,列入加強選查範圍,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查獲案件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4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再利用多次贈與方式,先贈與非二親等親屬乙君後,再輾轉安排贈與給女兒,由女兒於101年7月間以所有權人名義出售該房地予他人,因女兒已成年且名下僅有1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惟經該局深入查核比對不動產異動索引資料發現,甲君將房地贈與後,卻採迂迴方式輾轉又回贈至女兒名下,且經追查買受人之價金支付流向,出售價金實際係甲君運用,該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仍為甲君,前述贈與行為安排僅係為符合免稅規定,該局乃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雖准予排除課稅,惟為避免民眾刻意以人頭戶登記移轉規避追查,國稅局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已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按所漏稅額可處2.5倍罰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732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所得額之計算,若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個別歸屬認列外,無法直接合理歸屬者,應予以合理分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餘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作合理之分攤。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其申報時將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及獲配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其免稅所得未依規定歸屬及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故該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將可直接歸屬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予以個別歸屬認列後,再按免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300餘萬元,並將原列報當期利息支出200餘萬元予以遞延,共計補徵稅額85餘萬元。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若同時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營業費用或利息支出是否已依規定,予以合理歸屬、分攤或遞延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須注意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購入房屋後,因小孩就學學區等因素而遲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嗣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要件,致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於101年6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臺中市房地,嗣於101年12月18日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該房地,惟於12月25日才將戶籍遷入該房屋,並於12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國稅局以其係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乃予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復查結果仍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其中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而非在辦理過戶登記日前。該局也特別強調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仍會依實際交易事實加強查核。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及工作鞋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印花稅如何節稅?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而憑證種類很多,並不是每種憑證都要貼印花,懂得竅門,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節稅偏方

 

一 .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這張收據就可免貼印花。

2. 收受票據,並於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在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但收到票據後,仍須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補載於收據上。

3. 收受租金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 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不另開收據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 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訖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二 .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 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 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是寫明包含營業稅,就可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 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3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的觀念已深植國人心中,生前保險費不僅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由於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之本意。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這樣就不會發生保險理賠金併計遺產課稅的問題。

 

週日, 11 八月 2013 11:15

102.08.02夫妻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夫妻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某申報戶100年度全戶所得總額為 1,646,000 元,免稅額 410,000 元,全部扣除額 360,000 元,因此全戶所得淨額為 876,000 元,其中夫的薪資所得為 840,000 元,妻的薪資所得為 607,000 元,以下就 3 種情形分別列示計算:

 

第 1 種方式:夫妻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應納稅額

876,000

×

12%

35,000

70,12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薪資所得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免稅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

薪資所得扣除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840,000

82,000

104,000

654,0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654,000

×

12%

35,000

43,480

綜合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876,000

654,000

222,0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222,000

×

5%

0

11,1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等於

應納稅額

43,480

11,100

54,58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薪資所得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免稅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

薪資所得扣除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607,000

82,000

104,000

421,00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421,000

×

5%

0

21,05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876,000

421,000

455,00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455,000

×

5%

0

22.75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等於

應納稅額

21,050

22.750

43,800

 

本範例以採用第3種方式,計算出之應納稅額43,800元為最低 。

司開始領用發票,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1. 三聯式發票開立對象為具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
  2. 二聯式發票開立對象為一般個人即非營業人。
  3. 應按日期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章。
  4. 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5. 二聯式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6. 書寫錯誤者,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收回並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
  7. 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截角作廢。
  8. 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課稅別欄註記。

二、營業稅的計算

項目

一般營業人

零稅率

營業稅計算

營業人

銷售額x5%=銷項稅額

銷售額x0%

非營業人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05
銷項稅額=銷售額x5%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0→應納稅額 <0→留抵稅額

申報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檢送文件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外銷證明文件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

3、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統一發票扣抵聯。

4、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5、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等:出口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等。

 

 

 

 

   

 【稅務快訊】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臺中訊)陳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是真的嗎?」他特別詢問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應如何辦理過戶手續及應該要注意那些事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果要申請不課徵時,應該要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面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就可持不課徵證明書及國稅局申請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該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要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須注意並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哦!),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金額倍數累進稅率結構,有可能因為漲價幅度較大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由此可知,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要繳納的土增值稅有可能反而更重。

地方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考慮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該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撇步】房屋僅供營業聯絡地址的自用住家,房屋稅課徵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以自己住家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1總面積為72平方公尺,實際僅擺放2張辦公桌面積不到6平方公尺作為營業使用,但卻收到稅捐處按營業用面積12平方公尺核計房屋稅的公文,為何不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
就是多層樓房屋供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核課;如果實際使用面積不足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所以,本案房屋雖然實際營業用面積不到6平方公尺,但依規定,仍應依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即12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轉載自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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