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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撇步】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

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節稅撇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以換屋為前提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原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嗣後因換屋需求,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新房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原房地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該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

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

是以,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仍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該新房地於2年內出售,始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該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7314)。

 

 

【節稅撇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為因應國內少子化現象,政府推出各項鼓勵婚育措施,讓國人安心生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亦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扣除額自本(101)年11起實施,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本(101)年適逢龍年,出生子女較往年大幅增加,新手爸媽記得明年要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節稅撇步】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詢問有關其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個人在台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居住者),亦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非居住者),而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其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勞工時,應依外籍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

三、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

 

但是,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2012年為28,17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

 

納稅義務人不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由該外籍勞工依前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

該局再次呼籲,外籍勞工如為上述的居住者,依現行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即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2012年起如每月薪資所得未達68,500元,無須辦理扣繳稅款。

 

而其取得如三節獎金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2012年起未達68,500元,亦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勞資雙方應注意前揭規定,辦理正確之扣報繳事宜,以維護自身及勞工權益。

 

 

【節稅撇步】未辦妥戶籍登記,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無法列報扣除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

 

應符合所得稅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之要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自用住宅、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之利息單據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2萬餘元,因99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而否准認列其扣除額,並補徵稅額7仟餘元。

 

甲君不服,取具居住地址之村長開立證明書,主張99年度確實居住於該地址,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亦有明確提示,惟甲君、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均未設籍該房屋,核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不符,而駁回其訴願。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

  

 

【節稅撇步】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列支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500萬元,營業費用2,000萬元(含對政府捐贈10萬元、對政黨捐贈10萬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00萬元、對機關團體捐贈10萬元、文化創意活動捐贈9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由於捐贈文化創意活動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故無論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多寡,均可核實認列。若捐贈文化創意活動係1,200萬元、營業費用為2,300萬元時,則相關之捐贈限額計算如下:
按所得額10%所計算之捐贈限額320萬元,計算式為:(營業毛利4,5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不包含對政黨、機關團體、文化創意活動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之營業費用98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10/110320萬元。該320萬元之限額與1,000萬元兩者取高者申報,故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文化創意費用認列1,000萬元,剩餘200萬元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加計利息。

 

 

【節稅撇步】節稅小幫手「報稅達人」APP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使持有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的民眾可以方便取得報稅相關資訊,隨時進行簡易稅額估算,今年新增「報稅達人」APP供民眾下載使用,請未報稅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報稅達人」是免費的APP,民眾可至App StoreiOS作業系統)或Play Storeandroid作業系統) 下載該軟體,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稅務訊息:提供稅務相關資訊。

  二、申報常見問題集:針對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提供常見問題及解答。

  三、節稅小技巧:提供各種合法節稅技巧。

  四、簡易稅額估算:提供簡易稅額估算功能。

  五、網路申報結果查詢:可查詢今年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或辦理稅額試算確認的紀錄。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稅達人」APP目前僅有綜合所得稅相關報稅資訊,尚無申報功能,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該局呼籲,此APP操作方便且極具實用性,請民眾多加下載運用。

  

  

 

【節稅撇步】房市交易熱絡,貸款購屋族節稅小妙方,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百年好合、白頭偕老,趕搭百年結婚潮,不少年輕人紛紛選擇於民國百年進入婚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共組家庭。

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

 

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前揭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舉例說明如下:先生在100年在臺北購買房子供自住且未將該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

 

先生100年向金融機構借款支出之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係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您,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者,建議貸款購屋自住族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以早日享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優惠,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

 

 

【節稅撇步】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5月份即將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多加注意相關報稅規定,可避免事後因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甚至被處罰鍰情形。

 

該局整理免稅額及扣除額常見疏失說明如下:

1.    免稅額 扶養親屬 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之子女免稅額。(如: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    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2月結婚,10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    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    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孫);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    夫妻分開申報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8.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9.    扣除額 保險費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10.   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11.   捐贈 未實際捐贈,卻以取得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12.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13.   購屋借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14.   誤報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15.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節稅撇步】善用核定虧損合法節稅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景氣循環常影響營利事業之獲利表現,當景氣低迷時,經營績效呈現虧損在所難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安然渡過景氣低迷時期後,可以善用稅法盈虧互抵的規定減少稅負,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提出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

 

營利事業如能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4.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因改變市場策略,當年度獲利表現優異,全年度所得額達2,000餘萬元,而該公司曾於98年度受金融風暴影響而虧損1,200餘萬元。

 

假設該公司100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則甲公司於計算100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得於其當年度2000餘萬元之所得額中扣除1,200餘萬元後,以800餘萬元為課稅基礎,僅需繳納約136餘萬元(800萬×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甲公司可立即有約200餘萬元(1,200萬×17%)之節稅效果。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符合盈虧互抵適用資格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除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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