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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該所表示,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屋之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如果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許多民眾將名下所有房屋出租,卻常搞不清楚,租賃契約需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往往在不須貼花的契約上貼花,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因未貼花而擔心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但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表示收訖,因具有代替收據的性質,就需要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亦呼籲納稅人,印花稅票可到郵局購買,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貼足的印花稅票要記得依規定銷花,這樣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可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前揭證明文件,則須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國稅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於A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應符合規定云云。經國稅局向A醫院確認乙君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近期查核發現,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研判甲診所隱匿執行業務收入,本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A君及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案經A君認諾該銀行現金存入部分為診所之自費收入,遂核定補徵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餘元,並以漏報裁處罰鍰50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瑪莉亞颱風來勢洶洶,稅捐處提醒所有市民朋友除應作好防颱準備,嚴防強風豪雨,注意自身安全,以降低生命財產損失。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該處將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解釋函令規定,分兩種情形: 一、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1076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則原負責人張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6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51日至531日銷售額,申報1075-6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陳君應於7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61日至630日銷售額,申報1075-6月期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倘該獨資商號屬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原負責人如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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