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為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為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係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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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0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5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11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尚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依規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公布之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按百元數四捨五入,計算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96,000元,較上(110)年度增加4,000元,於今(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課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以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度為196,000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從高)、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揭扣除項目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之母親與1名5歲女兒,採標準扣除額及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則甲君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6,000元(計算如下):
(1)基本生活費總額:196,000元*4人=784,000元。
(2)可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免稅額92,000元*4人+標準扣除 額(與配偶合併申報)248,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768,000元。
(3)基本生活費差額:784,000元-768,000元=16,000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新冠疫情趨緩,因應疫情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即將於本(112)年6月底到期,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申請期限也將於同日截止,符合資格條件之營業人如有需求,可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協助因疫情使得營業收入驟減致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渡過難關,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並於110年6月25日修正審核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本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於本年6月30日前,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均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本年3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797家、核退稅額計5.47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9.02%及38.38%。
該局特別提醒,審核原則之申請期限將屆,營業人可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鑑於111年度國內經濟持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該年度申報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之營利事業,依該要點第15點規定,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該局說明,111年度部分營利事業仍持續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成本費用增加。營利事業如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者,因其申報方式係以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其經營行業別所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與採核實計算損益申報之營利事業相比,純益率標準較無法即時反映受疫情因素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為合理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營運,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對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持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110、109及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750萬元、800萬元及1,200萬元,111年度相較各年度分別減少20%〔(600萬元-750萬元)÷750萬元〕、25%〔(6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及50%〔(600萬元-1,200萬元)÷1,200萬元〕,因較108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50%,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時,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x80%)申報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1年度如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時,請記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七□內打「」,免事前申請,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來臨,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有應補稅款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外,還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各種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繳稅方式 |
說明 |
現金或票據 |
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新臺幣3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繳納。 |
晶片金融卡 |
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 |
信用卡 |
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用本人或配偶持有信用卡繳稅。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利用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 |
申報有應退稅款者,可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1人於金融機構(含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亦可以沿用前一課稅年度(110年度)結算申報外僑本人帳戶辦理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直接匯入系統,退稅款直接撥入,不必擔心退稅支票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外,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
至於如何沿用前一課稅年度(110年度)結算申報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統一證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出生年月日」加上「查詢碼」,登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於“繳(退)稅”頁籤,直接點選沿用即可。
該局溫馨提醒,為順利完成申報及繳(退)稅作業,請留意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統一證號與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機構(含郵局)留存之統一證號是否相同,以免無法取得授權或扣(退)款失敗,致未完成申報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嗣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成屋,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11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以總價758萬元購買之預售屋,106年初建造完工,於106年3月23日買賣登記取得成屋,嗣於110年9月22日以總價900萬元簽約出售,於110年10月25日將房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甲君於同年11月5日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課稅所得1,012,102元,並以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該房地持有期間合計5年9個月,適用稅率20%,繳納稅額202,420元。
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認定其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354,235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房地於預售時即已取得,應以105年1月11日為取得日。該局復查決定認甲君交易標的為房地所有權,並非預售屋權利,該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訂定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該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也明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取得日之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甲君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該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原核定補徵稅額並無不合,乃予維持。甲君仍然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成屋交易則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二者交易之標的不同,持有期間不得合併計算。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幸珒
電話:(04)23051111轉8126
甲商號詢問:今(112)年4月初因清明連假生意強強滾,3-4月期統一發票已快要用完,可否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常發生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指定販售發票的機構已無庫存當(3-4月)期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3-4月)期發票情形下,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以便開立交付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經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後,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雖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的違章行為,但仍要特別注意要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開立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有些營業人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尤其是發生在單月月初,例如228連假過後,3月初因忘記更換發票紙卷而誤開立前(1-2月)期發票交給買受人,這時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營業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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