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林秀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12)年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109年至111年因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疏解人潮,避免所得稅申報成為防疫破口,財政部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間為2個月,屬因應疫情之權宜措施,今年隨疫情趨緩,申報作業回復常軌,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
該局指出,為協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政府今年賡續提供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包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稅額試算、網路(手機)報稅、多元認證機制及多樣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屬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等情況,致無法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完納所得稅捐者,可於112年5月31日前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郵寄或臨櫃等方式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無論應納稅捐多寡均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國稅局將從寬受理,以紓解納稅義務人資金壓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提供各項服務措施期間如下:
項 目 | 期 間 | |
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期間 | 112年4月28日至5月31日 | |
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 申報及繳納期間 | 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加班收件期間 | 112年5月1日、5月25日至26日及5月29日至31日中午 112年5月31日晚上7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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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附件 | 網路傳送 | 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親自或郵寄送交 | 112年5月1日至6月12日 |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如有綜合所得稅臨櫃報稅及查調所得扣除額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點選洽辦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電話事先預約,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行政救濟股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 林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即將進入召開股東會之季節,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環保餐具10萬份,取具B公司開立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稅額2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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