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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要如何取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應注意申報要件並保存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另外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D小姐來信詢問有關本國供應商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裝廠商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規定?

本局說明:國內廠商A外銷貨物予國外客戶C,經國外客戶C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B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B辦理報關出口之交易,如符合財政部77917日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及79214日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釋規定,國內廠商A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檢附組合廠商B簽收之送貨單或由組合廠商B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客戶C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自今(108)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104年12月起設籍在該局轄區內的民眾,申報贈與稅符合櫃檯化作業之簡易申報案件,可就近在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跨區申辦,但居住地或工作地在該局轄區,戶籍地在其他地區國稅局者,卻無法就近在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相當不便。


      該局說明,為強化國稅局間合作機制,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訂定了「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5月1日起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單或發證」整合性服務。該局提醒,如果申報時已逾核課期間、申報當年度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贈與稅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贈與土地及房屋,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列為扣除項目,惟本項跨局申辦服務,僅適用於申報扣除金額合計未超過50萬元之案件;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合計超過50萬元之案件,國稅局可代為收件,並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理,但是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仍得適用跨局臨櫃申辦。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誤,當月核定之申報案件仍可向受理收件之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即時取得相關證明書;對於不服核定內容申請行政救濟案件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案件,受理收件之國稅局將協助民眾將申請書移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效益。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4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5月31日前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如於期限內補辦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獨資、合夥組織按核定所得額以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另徵10%滯報金),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果營利事業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之怠報金(獨資、合夥組織按核定所得額以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另徵20%怠報金),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納稅義務人高先生詢問,無法一次繳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可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檢附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原因並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申請分期之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另外,申請分期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得分期期數後,每期以1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或直播銷售貨物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所漏稅額後,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了,國稅局常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之稅款,國稅局會在什麼時候提領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扣款,將於108年6月12日零時起提兌,請民眾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餘額,是否大於應自行繳納稅額,如有不足,並應於6月11日前補足,以免存款不足,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計利息,使得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為了讓民眾順利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完成申報及繳稅程序,避免稅款因提兌不成功而須另行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該局貼心整理了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不成功的4種型態,提醒民眾注意:


一、存款不足:帳戶餘額低於應自行繳納稅額。


二、身分證字號錯誤:非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四、帳號結清銷戶:帳號已結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提兌不成功或扣款不足額之案件,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08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因此籲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於107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規定計算扣繳稅款。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可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等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報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歸屬在我國之課稅所得額。

 

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

 

  為提供更便捷的報稅服務,國稅局今年持續提供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今(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有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也可以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07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07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及獨資商號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分局特別提醒,利用本項服務措施查詢之所得資料,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所申報之資料,僅為提供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倘尚有其他相關問題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專區」查詢,或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8年4月26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得以電子憑證線上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有關憑證種類及適用對象簡要說明如下:

一、自行查詢
公司組織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獨資合夥組織可持工商憑證或所得年度結束日(107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機關及團體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均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自10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上述規定之電子憑證,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在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的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所特別提醒,本項作業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仍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辦理申報,另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亦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會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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