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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與承攬、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契據;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繳印花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以避免遭受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隨時皆可辦理,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當年度該商號分配盈餘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營利所得,切勿以該商號登記資本額列報營利所得,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4年度取自其獨資經營之A商號營利所得100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商號資本額20萬元申報為營利所得,致短漏報該年度營利所得80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商號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該商號帳列盈餘分配金額申報營利所得,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貼花,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便當店、水電行、文具店、計程車等,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按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常有預收貨款之情形,因此,當交易條件達成時,要注意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之認列時點係採權責發生制,而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時點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以常產生全年度營業收入金額不等於申報營業稅全年銷售額的情形,因此,需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國內廠商銷貨,於收取貨款時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營業稅申報該筆銷售額及稅額,嗣後交易完成時,也就是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期末如有尚未完成交易之預收款,因於收款時已開立發票,但由於貨物尚未交付或勞務尚未提供,致帳上未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常會不一致,需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減「本期預收款」後始為「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嗣後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則要記得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5月1日因產製銷售機器設備取得乙公司交付之訂金2,000萬元,甲公司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在105年收入尚未實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免列為營業收入,嗣後該機器設備於106年3月1日交付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應於106年度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並增列其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實現時點,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務必轉為當年度收入,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臺中訊)近年來國人重視休閒活動,旅遊風氣盛行,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上購買住宿劵供旅遊使用,因繳交住宿費而收到旅宿業者所開立收據或單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旅遊展上販售住宿券所開立收據是否應課徵印花稅。不論民眾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購買住宿券或預付若干訂金所收受之單據或收據,均核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因此投資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尚須視減資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多為下列2種情形: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藉以提升每股淨值,如被投資公司減資為此類情況者,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採用現金減資者,通常係公司於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已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之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度以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6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投資乙公司成本5,0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4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2,0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必須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方式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針對以行動裝置經營網路創業於自用住宅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財政部於107723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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