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收到國稅局寄發或自行上網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的民眾,如屬退稅、不繳不退及欲採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的案件,納稅人都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登錄回復確認或辦理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選擇沿用上年度繳(退)稅成功之本人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或不繳不退案件者,也可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確認回復,即完成申報,而且在申報期限前以網路或市話完成確認回復之退稅案件,均可適用第1批退稅。

 

該局呼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1630日,請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目前網路報稅非常方便,如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在家利用手機報稅或Web線上版網路申報,降低至國稅局臨櫃申報的群聚風險,安心防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都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大部分民眾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才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盛臨,今(111)年雖因疫情影響取消部分場次活動,仍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旅遊消費。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店家開立的免稅發票仍然可以兌獎,過去澎湖地區就曾經開出1千萬特別獎,請別忘記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或在當地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須依法開立發票,而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還是可以參加兌獎。

 

該局補充說明,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除應開立發票外,也要按期申報銷售額,其銷售收入並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過去曾查獲離島店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件,雖然未涉及逃漏營業稅,但店家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及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仍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以下行為罰;如有涉及漏報所得者,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及裁處漏稅罰。

 

該局提醒民眾,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守護兌獎機會;同時也籲請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確實開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鑑於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財政部賡續提供減輕稅負紓困措施,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可按原本費用率標準的117.5%計算。

 

該所說明,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就依據部頒標準來計算其收入及費用。考量藥師、中醫師、西醫師等醫事人員位於防疫第一線,具特殊性,可免舉證,無條件直接適用,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的117.5%計算,舉例來說,掛號費收入原本費用率為78%,乘以117.5%後,可提高到92%,唯一例外的是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原本為94%,已經很高,若再以117.5%計算將超過100%,因此這項收入費用率,則是從原本的94%提高到97%。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只要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無須另行提出其他受疫情影響相關證明,適用費用率也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0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0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以下簡稱「免稅卡」)及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其中之一)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除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外,銷售憑證並需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於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填明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售憑證影本,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10,500元(內含50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10,50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0元,開立總金額10,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詳細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外,除了實體店面,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者亦是稽查之重點對象。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主動」開立發票。就以往案例,舉凡遲開發票、經消費者提示後再行補開發票、營業現場忙碌沒空開立發票或一時疏忽忘記開立發票等情形,均涉及違章行為。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開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0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0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至專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年度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亦應將該帳戶結清之賸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9年度領回經縣()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386萬元,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7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0.6倍罰鍰46萬餘元。

營利事業應瞭解上開有關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之規定,以免疏忽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第 102 頁,共 39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