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至專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年度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亦應將該帳戶結清之賸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9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386萬元,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7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0.6倍罰鍰46萬餘元。
營利事業應瞭解上開有關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之規定,以免疏忽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部分雖然會被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只要記得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會因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例如甲公司110年10月被國稅局查獲110年6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8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1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該筆80萬元營業收入,就不會因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皆會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還要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為無應補繳稅額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至收到該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申請復查主張要適用列舉扣除額。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爰此,原核定並無違法,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而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或108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持續影響國內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許多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已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所得額;惟營利事業若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乘上其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減少之所得額。為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訂報稅時符合前揭規定者,免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營運情形,減輕所得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09及110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及600萬元,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及109年度分別減少40%及25%〔(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40%;(80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25%〕,因其110年度營收淨額較108年度減少已達3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則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台商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設立公司,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連同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匯回海外資金,如為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均非屬海外所得,至於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海外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舉例說明,甲投資公司與乙公司協議於108年度轉讓子公司股票總價款8千餘萬元,乙公司陸續支付價款5千餘萬元後,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情事,經甲投資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3千餘萬元價款,最後於110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筆無法收回價款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股票的價款,應申報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
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無法收回價款的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自111年5月1日起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址:https://tax.nat.gov.tw)。
該所進一步說明,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作業範圍為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年度。例如:111年度決清算案件所得期間必須為111年才可上傳,跨年度不適用;辦理清算申報案件,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後,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請多加利用。
此外,所得期間非111年度之決清算案件,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可採人工或媒體申報。營利事業,如有決算、清算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匯苡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取得第三地區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惟為免影響稅額扣抵侵蝕稅收,其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無論是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已納稅額,皆要留意扣抵上限的規定,倘有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才依此所得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台灣甲公司110年度取得源自大陸地區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1,000萬元(技術服務成本費用800萬元)、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600萬元,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投資收益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納稅額及其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合計200萬元,則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000-800+600)*20%=160(萬元),雖然甲公司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繳納稅額為200萬元,惟僅得扣抵160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且須留意扣抵稅額上限規定,並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扣抵。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項稅額,同時符合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
(二)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
(三)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等要件,免予處罰。
另外,同時符合前述(一)(二)要件的營業人,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甲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30,000元,開立統一 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8.33%(2,500元/30,000元),故符合免罰之規定。
例2:乙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乙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12.5%(2,500元/20,000元),仍應處罰,惟符合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最後說明,為推廣雲端發票,不僅鼓勵民眾在消費的時候,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並保護地球環境,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的容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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