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銷肥料,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於受託代銷時,應依代銷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行與乙肥料業者訂立代銷A品項肥料合約每噸9,900元,政府補貼農民購買A品項肥料每噸500元,由甲商行代為領取,甲商行代銷A品項肥料向農民收取肥料款時先扣除政府補助款,即每噸向農民收取9,400元,依前揭規定,甲商行應於受託代銷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每噸9,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農民,惟甲商行卻以每噸價格9,4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農民,即每噸短開500元,經該局查獲,甲商行代銷免稅貨物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雖無逃漏營業稅,惟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短漏開政府補貼款價格每噸500元乘以實際代銷數量3萬8千噸,認定短開發票總額1,900萬元,處5%罰鍰,計9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勿因受託代銷免稅貨物而疏忽,應按委託人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倘有誤以合約價格扣除政府補貼款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補申報,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吳季芬
電話:(04)23051111轉7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虛設行號犯案層出不窮,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除有單純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圖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外,並有集團式相互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業績假象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拉抬股價,或向銀行融資貸款,詐欺取財等目的者,已超越租稅犯罪範疇,但本質上皆係利用開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詐欺手段,從事刑法上不法犯罪行為,一旦稅捐稽徵機關於蒐集取得不法事證後,皆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該局去年接獲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通報協助查核,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服務業務,其負責人乙君知悉營造業勞動市場缺工嚴重,為大量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牟取龐大移工仲介及剝削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虛設20餘家空殼公司行號,並委請記帳士協助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宜,於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之情形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製造營業假象,並利用本國籍人頭勞工虛偽辦理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後,再以交叉、反覆加(退)保之手法,用不實資料向勞政主管機關虛報空殼公司行號之本國籍勞工投保人數,據以申請更多外籍移工配額,以製造業名義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派遣到急需勞工人力之營造業工地,從事與引進名義不符,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另一方面則向營造業雇主收取高於行情費用作為買工費,卻僅給予移工最低基本工資,且尚需從基本工資內扣除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與稅金等費用,獲取剝削勞力及工資差額之利益,該集團成員除經地檢署以偽造文書、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起訴外,因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該局予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另查獲甲公司派遣外勞人力從事營造工作之收入,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及給付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等情事,均依規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至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依記帳士法規定移付懲戒。

 

該局鄭重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不可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從事不法行為,以免觸犯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受刑事之制裁。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志成
電話:(04)23051111轉75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捐者,應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繼續執行申報上傳,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近期陸續寄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通知書,通知雖已自行繳納稅捐,惟查無申報資料之納稅義務人,請其儘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時,紛紛表示已繳完稅款,為何還會通知未完成申報,經問該局才知多為運用離線版申報軟體且採用信用卡繳納稅捐,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忽略系統提示訊息,未繼續執行申報上傳,結果造成未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退出申報軟體前,應加以確認系統已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是否已完成申報,以維自己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黃莉滿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7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之後,應就解散年度開始日至解散日間之營業狀況,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而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後,為清算程序開始,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為提供營利事業更便利的申報方式,自10851日起,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申報軟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及附件上傳。

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之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件度,例如:110年申報110年度之所得資料,並排除會計項目特殊行業、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且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

S__5218340.jpg

 

 

營業人出售手機,由客戶以舊手機折價抵充部分貨款,應按出售手機之定價開立統一發票,以舊手機折價抵充之貨款部分,不得按銷貨折讓處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又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並不以價金為限,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因此,營業人出售新手機,同時估價回收舊手機,並以舊手機價款折抵新手機部分貨款,不得僅以所收取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應按所出售新手機之定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舊換新方式出售手機,亦屬物物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換出)新手機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屢接獲民眾詢問以舊手機換購新手機,其舊手機價款折抵售價部分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手機1支定價3萬元,客戶以價值5,000元之舊手機與店家換購,並以該舊手機價款折抵後,支付25,000元與店家。該店家所收取之25,000元及舊手機折價5,000元部分,均屬其銷售新手機取得之代價(收入),應於售出手機時開立3萬元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

 

S__5570581.jpg

 

 

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營業人取得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其高級員工使用,與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相同,爰定明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實務認定上係參考10613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1項有關融資租賃條件規定,認定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鑑於該規定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修正刪除,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出租人規定,訂定一致性不得扣抵條件,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由於近年不動產交易活絡,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自109年起稽徵機關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該分局說明,自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查獲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稅額779萬餘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合於前揭法令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第 104 頁,共 38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