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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稅率為累進稅率,稅率從千分之10最高可累進至千分之55,但為發展經濟、增進社會福利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用地等因素,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土地之規定,例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本年度(105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必須自明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處特別籲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另地價稅網路申報已上路,請多加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欠稅未繳納,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您的車輛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監理機關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並無使用牌照稅欠稅註記,因此車主完成定期檢驗不代表該車無欠稅,在滯納期滿後繼續使用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您的車輛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本局、三分局〈東港、潮州、恆春〉,或各監理所站申請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竹市訊)今年房屋稅的繳納期限已在5月31日截止,部分民眾可能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尚未繳納,稅務局自8月10日起全面寄發繳款書辦理催繳作業。收到繳款書的民眾,務必要在期限內繳納哦! 稅務局表示,本次催繳作業除房屋稅外,如同時欠繳地價稅者,亦一併納入催繳範圍,件數約計4,000餘件,金額約1千6百餘萬元,民眾可持繳款書於限繳期限內就近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會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繳納,也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若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件,亦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除了原本應納的稅款外,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訊)如果您的愛車是領用「自用小貨車」號牌的廂型車,卻在廂型車後座加裝座椅當「自用小客車」使用,一經查獲,除應補繳「客車」與「貨車」的使用牌照稅差額稅款外,還會被處以「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稅務局近日於車輛總檢查時發現,甚多「廂型車」明明車門明顯標示「限乘坐2人」,但車主卻擅自在應裝貨物使用的車廂內加裝座椅當客車使用,由於「客車」與「貨車」的應納稅額相差懸殊,車主的改裝行為顯然違反了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等到被查獲,需繳納大筆的牌照稅及罰鍰時,才驚覺“代誌大條”了,悔不當初!所以如果行車執照上的車輛種類是貨車,其後座請勿擅自加裝座椅,如需加裝座椅者一定要到監理單位申請變更車輛種類,才不會被補稅和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生存配偶如以上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其應納使用牌照稅額,以各類車輛稅額的中位數按日計算,自用小客車每日41元、貨車每日22元、大客車每日23元。…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固定開徵的稅捐為4月份使用牌照稅、5月份房屋稅及11月份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以避免因忙碌或遷居等原因而未準時繳稅,致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辦理轉帳納稅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民眾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專區下載「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稅單上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信,填妥存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並蓋妥存款帳戶印鑑章後寄回所轄稅捐處,該處將於稅款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通知金融機構由約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繳稅,扣款成功後稅捐處會主動寄送轉帳繳納證明,讓民眾不再為了繳稅而傷腦筋,簡單又方便。
財政部表示,配合中秋連續假期,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5年9月19日(星期一)。 財政部說明,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9月15日,惟因10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適逢中秋連續假期,爰依規定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9月19日。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5年9月21日24時。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中秋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將伙食費限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提高為2,400元,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以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是希望鼓勵雇主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實質加薪之效益,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
鑑於近年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日益興盛,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元化,衍生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問題,財政部爰參考國際稅制發展趨勢,擬推動營業稅改革。為廣徵各界意見,財政部賦稅署自本(105)年7月19日起陸續於各地區國稅局舉辦5場座談會,相關座談會資訊已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項下「各界意見(座談會資訊)」,歡迎各界人士共同參與表達建言,共創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邇來外界關切跨境電子商務業者利用網路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涉課稅問題,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刻積極蒐集資料並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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