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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21)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公益社團所有自有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因係父母之贈與,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該局說明,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所轄地方稅務(分)局報繳契稅,以免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或短漏報被處以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請民眾檢視手中持有的未兌領地方稅退稅支票,如為104年6月以前所開立,因已逾兌領期間(1年),請向該局重新申請退稅! 稅務局表示,新竹市地方稅退稅支票逾期1年未兌領案件計有108件金額176,148元。為保障民眾權益,已於今(105)年8月31日起陸續寄發通知單,請民眾重新辦理退稅手續。民眾於收到通知單後,如要辦理直撥退稅,請填妥本人金融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撥入指定的帳戶內,方便又快速。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05年9月1日起將針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條件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此類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將永久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
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700平方公尺)部分,可以同時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例如楊先生擁有都市自用住宅2公畝土地,另有非都市土地3公畝亦供自住,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全部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處供土地所有權本人設戶籍居住,另一處非都市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得同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新北市上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為102年,故今(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因為今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較以往大,而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其調整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 該處指出,地價稅係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的地價總額累進課徵,也就是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適用累進稅率課徵。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635萬元,較102年477萬9,000元,增加157萬1,000元。因此今年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新北市土地的地價總額未超過635萬元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徵收,超過者則按累進稅率千分之15~55計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依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本局表示:105年9月15日(星期四)為農曆中秋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中秋節前1週,即105年9月8日至9月14日,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中秋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中秋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今(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1月1日已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公告,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406.6萬元,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406.6萬元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級距從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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