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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512)

財政部關務署配合本(115)年7月2日預告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有關保稅貨物存儲期限規定,已同步調整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國際免稅商店申辦及管理服務,將於辦法修正發布施行日一併上線,以完善免稅商店保稅貨物管理,提升業者申辦便利性及服務效能。 關務署表示,為利免稅商店及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及延長期限規範一致,避免無法相互轉儲情形,爰將免稅商店自用保稅倉庫納入有關存儲期限及展延之規定,並增訂自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轉儲至免稅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存儲期間起算時點,及保稅貨物存儲期限屆滿時之處理方式。配合條文修正,該署已完成保稅智慧平臺服務升級,新增免稅商店自用保稅倉庫展延申請作業並強化存儲期限檢核等管理機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多起營業人反映,收到署名為「臺灣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或「財政部國稅局」之電子郵件,以辦理「稅務查帳」、「調帳查核」為由,要求營業人於期限內點擊電子郵件連結或下載附件並填報公司帳簿憑證資料。經查該郵件寄件網域不是政府機關專用網址,均屬偽冒稽徵機關名義之詐騙釣魚郵件,籲請營業人提高警覺,切勿上當受騙。 該局說明,凡涉及稅務調查、調帳查核及繳退稅等重要事項,國稅局會以正式函文寄送通知,並留有寄件人聯絡電話訊息可供查證,從未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或需開啟之可疑附件通知辦理。收到可疑信件,請先觀察郵件的網域如屬政府機關之電子郵件網址一律以「.gov.tw」結尾,「gov」前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如123gov),如屬「.com」、「.cc」、「.vip」等就是詐騙郵件網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除了土地本身須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外,實際使用情形也必須依法作農業使用,若未經核准而鋪設水泥、堆放廢棄物、搭建設施或作其他非農業用途等,可能因此被改課地價稅。…
「沒親自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稅」這是錯誤的喔!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有土地、房屋或車子等財產,每年都要繳地價稅、房屋稅或牌照稅,當郵差已將稅單交由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員代收,或您家雖無人簽收而將稅單寄存在郵局並留下送達通知,這個時候就是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不會因您本人沒有實際領取稅單而影響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郵差送達稅單時,如納稅義務人不在住居所,得交由同住家屬、受雇人或社區管理員等適當人員代為收受;如無人可代收,則可將稅單寄存於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通知領取,依法均屬有效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清理欠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跨機關緊密合作,針對鉅額欠稅案件成立專案小組追查,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拖延過期」或「脫產移轉」的心態,以免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甚至影響個人出境與聲譽! 該局指出,許多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避不會面」或「名下無財產」,稽徵機關就無計可施。事實上,稽徵機關可透過跨部會資訊查核機制,深入追查金融帳戶變動、人頭過戶、虛偽交易等隱匿財產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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