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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512)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近日有民眾反映,因持有的共有農地多年按田賦(目前停徵)課徵,土地也持續作農業使用,卻突然收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稅單,質疑課稅是否有誤,因此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尋求協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
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基隆關表示,隨著暑假旅遊旺季持續熱絡,為協助旅客順利通關並落實洗錢防制措施,提醒旅客出入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達洗錢防制法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申報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及通報,籲請旅客注意申報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導致財物遭沒入或罰鍰。 基隆關說明,依申報辦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現金部分,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其他外幣則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非現金部分,有價證券總值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黃金以等值2萬美金為限、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如鑽石、寶石及白金等)以等值新臺幣50萬元為限,攜帶以上物品超過限額者,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的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都應課徵地價稅。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前,仍作農業使用,可維持課徵田賦,一旦屬於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將會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皆建設完成,如有其中1項未完成,即不屬於公共設施完竣。常見案例包含都市土地住宅區、工業區或商業區等土地,如查得公共設施已完竣,縱使土地種植蔬菜、稻米等作農業使用,仍會自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關務署表示,民眾進口快遞貨物,應依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而EZ Way…
行政院今(30)日第4014次院會討論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及參考各界意見,該部擬具上述稅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基隆關表示,國人飼養寵物數量逐年上升,不少毛爸毛媽因網購便利,受促銷吸引,常透過境外電商平臺訂購飼料、凍乾或其它寵物食品,並以快遞或郵包方式寄送回臺。然而,許多寵物食品屬於應施檢疫貨品,若未依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申請檢疫而遭海關查獲,可能面臨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應施檢疫物時,須向輸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因寵物食品樣態繁多,多數製造過程會使用到禽畜原料,故寵物食品多屬應實施檢疫物,如果加熱溫度及時間不能確實殺滅動物傳染病病原,就有引入疫病的風險。倘民眾跨境網購是類應施檢疫的寵物食品,沒有主動申請檢疫而被海關查獲,檢疫機關將依同條例第34條第3項、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除貨品須銷燬外,屬來自疫區禁止輸入的禽畜肉品者,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疫區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刻輔導轄內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依規定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該局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可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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