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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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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邇來有民眾在臨櫃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承辦人員於審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戶籍謄本時,發現記事欄中有填列受監護宣告事項,於是主動詢問民眾並輔導提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補列報該項扣除額,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稅負。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規定並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之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之證明書影本,可申請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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