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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籲請業者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務必檢附保三總隊核發非贓車查證報告,以維通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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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指出,邇來發生業者輸出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報關時未檢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非贓車查證報告(下稱查證報告),導致貨物通關延宕。該關提醒業者,出口此類貨品,應先取得查證報告,再向海關報關出口,以維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下稱查證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上開舊機動車輛及引擎係指已領牌照的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或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及引擎,包括稅則第8703、8704節的舊汽車、第8711節的舊機車,以及第8407、8408節的舊引擎等99項貨品,業者輸出是類貨品應檢附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查證報告,始得向海關報關出口。

基隆關呼籲,業者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報關時除檢附保三總隊及所屬大隊核發的查證報告外,並應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即向海關「申請文件審查」,以利海關查核,加速貨物通關。倘有查證作業要點實務執行問題,請向保三總隊洽詢(電話02-26668601);至屬出口通關疑問者,則歡迎洽詢該關(電話03-3558220分機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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