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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企業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應如何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其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暫繳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或已申請並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或已申請並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即可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無須再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承辦人胡柄祥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4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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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等其他各項債務,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未轉列其他收入情事,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4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即100人×2,400元×12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資費用;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審核員 06-229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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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0年間死亡,今(111)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不管銷售對象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是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為營業稅法所定義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乙商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裁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該局爰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疏忽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主動作廢二聯式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連同更正前(後)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買賣交易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均確實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皆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雅淑
電話:(04)23051111轉7322

 

 

請問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給B公司在上面蓋倉庫使用,是否需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需開立發票,是需從興建倉庫時開立或是倉庫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開始開立發票?

註:1.公司營業項目為免洗餐具批發

2.土地所有權人為A公司;倉庫興建完成後 所有權人為B公司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前項規定 於勞務準用之。」「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7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規定。

二、依台端所述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予B公司興建倉庫使用(倉庫所有權人為B公司),應按前揭規定並參照財政部963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開立發票,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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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所稱"各種罰鍰",是指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指出,於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2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損失,因此遭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有稅法疑義,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李瓊珠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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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同,非由財政部印刷廠預先印製,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能採行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而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因此籲請營業人在開立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發生誤植其他期別(月份)或其他營業人字軌號碼之情事。

 

  該局舉例,臺北市某停車場因系統作業廠商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月份使用,致開立錯誤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停車民眾,因無法聯繫停車民眾收回發票,該停車場向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查明後,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列計違章次數1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避免人為操作錯誤,建議由系統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賦字軌號碼及檢核,倘不慎使用錯誤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惟應留意1年內計次達3()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如有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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