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S__5218338.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因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之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S__22913032.jpg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1)年91日開始至9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630日)內,曾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助,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另外,營利事業如未曾向國稅局申請上述3種情形之租稅協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91日至9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於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民眾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地主)與A公司(建商)於108年間訂立合作興建住商大樓契約,約定甲君將土地及原有房屋騰空移交A公司接管後,A公司應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給付房屋租金補貼20,000元與甲君。甲君認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款240,000元是建商補貼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遂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租賃所得136,800元。經該局以租賃所得係以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對價,而甲君原有之房屋業經拆除,並無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之事實,甲君取得之房屋補貼款並非租賃收入,應屬其他所得性質,甲君應檢附相關成本費用單據據實列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補貼,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民眾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S__22913029.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列報盈虧互抵,核定虧損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股利或盈餘時,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再以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依財政部663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應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而補徵稅款,依財政部805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純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申報107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180萬元,惟查該公司107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100萬元,而109年度申報扣除107年度虧損時,未扣除該投資收益,經重新計算核定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0萬元(180萬元-100萬元),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可扣除金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S__8134675.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0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1061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君,出售時,甲君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萬元;乙君買入後,未將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又於1111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5項規定,以901月至1111月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核算乙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30萬元。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君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之土地增值稅,惟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自1061月至1111月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土地漲價部分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稅額15萬元[=3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東勢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營利事業於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或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民眾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邱小姐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104

S__22913027.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外,除了實體店面,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者亦是稽查之重點對象。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主動」開立發票。就以往案例,舉凡遲開發票、經消費者提示後再行補開發票、營業現場忙碌沒空開立發票或一時疏忽忘記開立發票等情形,均涉及違章行為。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開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S__8134676.jpg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作廢發票未收回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該發票事後如有中獎,導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國稅局會發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因此,營業人應注意收回並保存好相關作廢發票聯次。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多打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因而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切不可單方面自行任意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甚至負擔賠付中獎獎金責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向關係人借款產生利息支出致減少課稅所得,替代股權出資造成資本弱化,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除應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關係人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並列報利息支出2,100萬元,經查該公司係向關係人借款7億元,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計2,100萬元,且其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5:1,超過前揭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比率標準3:1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840萬元【=2,100萬元×〔1-(3:1)∕(5:1)〕】,補稅16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營運週轉而向關係人借款時,除應注意借款利率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外,尚應留意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有無超過3比1,並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7

S__5218343.jpg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1)91日開始,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減輕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今年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6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已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外,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免出門申辦專區」或「暫繳稅額專區」查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第 76 頁,共 38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