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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之收入,核屬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取得成本係指實際支付價金,如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嗣後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439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9萬元,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439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建設公司之銷貨折讓單明細表查得其實際僅支付價款1,220萬元(1,439萬元-價款折讓219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219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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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日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上開各款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文化勞務及委託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以下合稱系爭規定);至前開規定所稱「政府」,該部881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下稱88年函)核釋,指政府行政機關,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9923日修正公布組織基準法第3條,除保留原「機關」、「獨立機關」定義並刪除「附屬機關」外,另增訂「機構」定義,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另同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機構之組織,準用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依上,組織基準法規定之「機構」,其權限及職掌原係所屬機關之一部分,爰其本質可認屬機關之延伸。該部舉例,依「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特設四級機構老人之家。

 

財政部表示,系爭規定所稱「政府」,88年函釋僅限政府行政機關而不含機構,將使受託提供系爭規定勞務之營業人,須視委託人為「機構」或「政府行政機關」而有營業稅徵(機構徵稅)、免(政府行政機關免稅)不同之租稅待遇,因應社經環境變遷需要及政府組織調整,系爭規定所稱「政府」,應包含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另併予核釋系爭規定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以資明確;同時廢止88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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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起,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熱絡,境外電商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使我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惟實務上部分境外電商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或未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未告知國內營利事業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核定之結果,致扣繳義務人仍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
       為使國內營利事業合理計算給付境外電商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申請退稅作業及減輕國內營利事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併同修訂相關作業要點,新增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該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申請主體: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
二、受理機關: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三、申請類型: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四、應備文件:扣繳義務人實際負擔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該局提醒,為使國內營利事業知悉境外電商申請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財政部公告境外電商經稽徵機關核准名單(查詢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請多加查詢運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之收入,核屬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12月間為各大百貨公司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週年慶,業者為刺激消費會舉辦購物滿額回饋促銷活動。此外,銀行為鼓勵持卡人刷卡消費,也會推出刷卡滿額送的優惠;而營業人則會藉業者推出促銷活動時,採用刷卡方式大量購進儲值金,以賺取購物滿額及信用卡刷卡滿額的雙重回饋,嗣欲採購之商品有特價時以儲值金抵付消費金額,降低進貨成本,再於其他電商平台或實體店面銷售,以賺取差價。

該局表示,倘電商平台販售之儲值金性質為電子形式商品禮券,該平台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後自動存到其於該平台的帳戶,嗣消費者於該平台購進商品時以儲值金扣抵。營業人購進儲值金倘係為購買貨物轉供銷售,嗣購買商品時利用儲值金扣抵貨款,應於銷售該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於B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家庭日常用品,為取得大量的滿額回饋金,110年利用A電商平台週年慶時購進儲值金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嗣後於A電商平台購買大量家庭日常用品並以儲值金及滿額回饋金抵付,惟甲公司嗣後銷售該商品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計2,0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如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7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7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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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5年者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另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進貨,其應付貨款截至110年底尚未給付,亦無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情形,該筆應付貨款之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則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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