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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