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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除了常見國內公司之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外,尚包括外國公司來臺申請核准上市(櫃)之股票,因其註冊地大部分位於開曼群島,國家代碼為KY,故一般稱為KY股票,該股票雖由海外公司發行,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出售前項股票之損益,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發生證券交易損失3千5百萬元,並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其中屬國內公司掛牌之股票損失1千7百萬元、屬KY股票之損失1千8百萬元;惟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僅填列損失1千7百萬元,未將KY股票之證券交易損失併同列報,致申報課稅所得額減少1千8百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
       該局另外提醒,KY股票之發行人為外國企業,營利事業投資其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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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3)日行政院第3881次院會會議,就該部近年所得稅稅制稅政優化成效,及持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量能課稅,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一)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採量能課稅原則,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淨額為零、納稅能力為零者,無須繳稅;淨額大於零者,再按累進稅率(5%~40%)計算應納稅額,淨額愈高、納稅能力愈高者,繳較多的稅,以落實課稅公平。

(二)近年來財政部持續進行所得稅制優化,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例如新增及提高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金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且致力提高各項扣除金額,並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高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在我國人均國民所得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讓47%(約305萬戶)的民眾免繳稅,而0.85%(約5.5萬戶)的民眾繳45.5%的稅,有能力繳稅的人持續貢獻稅收,並將徵起的稅收用於施政及相關社會福利支出(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房屋租金補貼、育兒津貼或長期照顧支出等),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二、服務升級,報稅更方便

除前開優化稅制、減輕稅負措施外,財政部近年來也持續推動多項暖心報稅服務,提供民眾最便利的申報及繳稅管道,包括精進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服務、稅額試算服務,並於109年度新增手機報稅服務,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機制、多元繳稅管道及附件上傳服務,逐年提升網路(含手機)報稅便利性。經統計,1125月使用網路申報111年度綜所稅件數達502萬件(占總申報件數76%),其中手機報稅件數達165萬件,較上年度增加39萬件,占網路申報件數33%,廣受納稅義務人好評。

三、接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

(一)調高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上一年度增加9萬戶,明(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二)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截至本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5.50%已達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3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與調高課稅級距金額,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75億元,財政部將於今日公告,民眾於1145月申報113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三)提高伙食費免稅金額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近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將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並自11211日適用,以減輕員工負擔。

財政部表示,優化稅制稅政是長期工作,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精進,以合理稅制實現所得重分配、以適足稅收健全政府財政,並以暖心服務讓民眾與稅務零距離,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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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3)日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表示,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民眾於113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111年度增加9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較111年度增加33億元)。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5.50%,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預估受益戶數約662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新臺幣175億元。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財政部表示,為穩定物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會同經濟部及農業部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延續調減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100%。

財政部說明,行政院前核定公告自去(111)年2月7日起至本(112)年12月31日止免徵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受俄烏戰爭持續影響、本年10月上旬爆發以巴衝突,加以氣候異常頻率增加,推升國際大宗物資價格波動風險,考量全球通膨風險因素續存,為及早因應及持續減輕國內業者營運負擔並穩定末端售價,照顧民生,鄭副院長聽取相關部會評估意見後,於本年11月3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會議指示延長降稅措施3個月,行政院爰依法於同月17日核定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延續免徵黃豆、小麥及玉米進口營業稅。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及進口業者響應政府政策,將上開降稅利益如實反映降低相關商品售價,以切合政府穩定物價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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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詢問,因作業疏忽,未將作廢統一發票收回,若該發票嗣後中獎並經兌領,得否免除溢付獎金的賠付責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邇來常有民眾或營業人對於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文化勞務及委託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其中委託人「政府」的範圍為何?常有不清楚的地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除保留原「機關」、「獨立機關」定義並刪除「附屬機關」外,另增訂「機構」定義,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的組織;另同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機構組織,準用組織基準法規定。故組織基準法規定的「機構」,其權限及職掌原係所屬機關一部分,其本質可認屬機關延伸。例如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依「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所設老人之家,為其四級機構,依其權限及職掌屬機關的延伸。

為因應社經環境變遷需要及政府組織調整,財政部特於112年1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核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機構,且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該局呼籲,接受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者,應注意得免徵營業稅的適用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解散或已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之營利事業,在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作為當年的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09年間向主管機關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惟A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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